網友發微博吐槽餐廳被索賠9萬元,法院:評價並未捏造虛構事實

網友根據大衆點評評論區圖片,在微博發佈文章“吐槽”某餐廳“辣眼睛”“不配”,後被餐廳以“損害名譽權”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其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萬餘元。

6月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獲悉,此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辣眼睛!人均1000元的店,內飾居然用的是淘寶地攤貨!”

“紫蘇一毛錢一張,還用這麼不新鮮的,甚至不泡水。”

“用盒馬特價99元1.8L的清酒,還不如喝料酒!”

朱某經營着一家平價日料店,某日在大衆點評推薦區刷到“某預約制日料餐廳”(以下簡稱某餐廳)後,在微博上發文“吐槽”該餐廳店面裝修材料低端、餐具廉價、食材不新鮮、菜品賣相差等,並配上大衆點評評論區其他顧客上傳的圖片和評論截圖。該文章發佈後,獲2240次轉發、8270次點贊、587條評論。

某餐廳經營者看到該文章後,認爲朱某從未到店就餐消費,文章內容均爲杜撰,屬於嚴重失實,且朱某自身經營日料店,通過惡意評價來打擊競爭對手,導致其餐廳名譽受損、客人流失、經營受損,於是將朱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刪除文章、在社交平臺公開賠禮道歉,並依據每月平均營業額賠償原告損失9萬餘元。

被告朱某辯稱,其微博內容是對真實圖片所呈現的裝修、用料、食物擺盤的評價,使用的是網絡語言,不存在侮辱、誹謗行爲;發佈的微博圖片也對原告店鋪介紹頁做了馬賽克處理,該條微博後來設置爲僅粉絲可見,且在本案訴訟前刪除;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經營店鋪的經營損失與被告發布微博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第一,被告評價是基於真實照片的基礎上,並未捏造虛構事實,不存侮辱、誹謗的行爲;第二,被告雖自營日料店,但其人均消費顯著低於原告的人均消費標準,不具有因競爭關係而發佈相關言論的主觀動機;第三,原告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被告行爲與原告經營收入減少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綜上,朱某未侵害某公司的名譽權,故對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評價是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正常途徑。不少消費者在消費前都會選擇通過大衆點評、小紅書、微博等網絡平臺搜索評價和推薦,並在消費後對商家進行點評,其中既包括正面的稱讚,也包括負面的批評,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正常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而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商家對公衆評價有一定的容忍義務。本案中,朱某雖然未曾實際到店消費,但其評價所使用的是其他顧客拍攝的真實照片,其發佈的內容是基於個人的從業經驗及社會公衆認知,認爲某餐廳人均價格與服務不相匹配的意見表達,並未捏造、虛構事實,也沒有打壓競爭對手的主觀惡意。對此,商家應當虛心接受消費者的建議和批評,努力提升自己的產品質量與服務水平,而不是一味苛求正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