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信披,一上市公司被罰!
【導讀】同德化工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司擬被罰100萬元
中國基金報記者 憶山
在被立案調查3個多月後,同德化工收到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未按規定披露框架協議有關信息,公司和多名相關責任人均被給予警告,擬罰款金額合計爲190萬元。
未按規定披露框架協議有關信息
今年8月,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同德化工被中國證監會立案。11月20日,同德化工收到山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經查明,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簽署《關於轉讓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框架協議》,約定上市公司擬將其持有的同蒙化工100%股權全部轉讓給廣東宏大或廣東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價格爲2億元。同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簽訂《質押合同》,辦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並收取廣東宏大1.2億元履約保證金。
8月31日,同德化工決定終止與廣東宏大的股權轉讓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同德化工向廣東宏大發送《協議終止通知函》並辦理了退回履約保證金等事項。
此次股權轉讓事項引發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的民事訴訟。2024年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民事判決書》載明,《框架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且已經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山西證監局指出,同德化工此次轉讓同蒙化工100%股權預計產生利潤1.77億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利潤的96.15%,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規定披露前述框架協議有關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發佈《關於公司收到民事訴訟傳票的公告》時,才予以提及。
擬罰款金額合計達190萬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山西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同德化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公司董事長張烘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三、對公司總經理、董事鄔慶文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公司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張寧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以上擬罰款金額合計爲190萬元。
另一方面,對於前述股權轉讓糾紛,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同時,同德化工在毀約後,爲同蒙化工找到了另一位買家。
2023年12月21日,同德化工與生力民爆共同簽署了《股權轉讓合同》,公司擬將其全資子公司廣靈同德100%股權和同蒙化工100%股權轉讓給生力民爆,轉讓價款合計爲6.53億元,其中同蒙化工股權轉讓價款爲2.4億元。12月26日,同德化工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了該項股權轉讓議案。
資料顯示,同德化工主營業務爲民用炸藥的研發、生產、銷售(流通),以及爲客戶提供爆破工程的整體解決方案等相關服務。
今年前三季度,同德化工實現營收5億元,同比下降31.66%;歸母淨利潤爲3930.66萬元,同比下降73.82%。
截至11月20日收盤,同德化工每股報5.39元,市值爲22億元。
編輯:喬伊
審覈: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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