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旋轉門條款 退伍上校遭判4月
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男自民國97年7月16日起,擔任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上校副主任,他在100年7月退伍離職後不到1年,就分別擔任2家分別生產軍用車輛零件,及參與兵整中心採購案的民間公司顧問。
據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職務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
判決指出,曾男以每月5萬6000元薪資,協助2家公司彙整兵整中心採購案執行所需文件工兵整中心審覈,使這2家公司得以順利履行、執行相關事務。
法官認爲,曾男於離職3年內,至與其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公司擔任顧問且未利益迴避,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所得58萬8000元沒收。全案可上訴。1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