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入股擬IPO企業,多名券商前高管被罰

近日,證監會公佈的兩則罰單顯示,畢玉國、鍾建春、張玉林、尚文彥四位證券從業人員,因違規入股擬上市公司股份,被證監會採取行政處罰措施。

據第一財經瞭解,上述被罰人員曾在中泰證券、民生證券任職,目前均已離職,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已查不到該4人的證券從業信息。

其中,畢玉國曾任中泰證券總經理、副董事長,鍾建春曾任中泰證券投行董事總經理,張玉林曾任中泰證券投行委員會新興產業部總監。

證監會罰單披露,上述4人違規入股事件發生在多年前,目前入股資金均已收回,並未產生違法所得。

其中,畢玉國、鍾建春、張玉林三人違規入股發生在2018年。2018年7月至8月期間,畢玉國與他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向畢玉國轉讓某擬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之後將出資金額轉賬至指定銀行賬戶。2023年12月,畢玉國收回了上述款項,沒有違法所得。

同期,鍾建春與他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向鍾建春轉讓某擬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張玉林則向鍾建春轉賬,鍾建春與張玉林約定按照轉賬金額入股。2024年3月,鍾建春、張玉林收回上述款項,沒有違法所得。

尚文彥違規入股事件發生在2020年4月,尚文彥與他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向尚文彥轉讓某擬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尚文彥通過他人將資金轉賬至指定銀行賬戶。2024年1月,尚文彥收回上述款項沒有違法所得。

證監會認定,上述人員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爲。爲此,證監會向上述4人作出了行政處罰,分別對畢玉國、尚文彥、張玉林、鍾建春處以250萬元、125萬元、38萬元、20萬元的罰款。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對於違反規定的人員,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據記者瞭解,中泰證券副董事長畢玉國已於2023年8月辭職。根據中泰證券公告,該公司董事、副董事長畢玉國因組織工作調整原因申請辭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畢玉國辭職後不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職。

中泰證券歷年財報顯示,畢玉國曾在中泰證券工作至少有10年以上,違規入股事件發生在其擔任該公司總經理一職期間。中泰證券工作時期,畢玉國曆任該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黨委常委、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等職務。

另外兩位被罰人員,鍾建春曾任中泰證券投行董事總經理,張玉林曾任中泰證券投行委員會新興產業部總監。據瞭解,鍾建春與張玉林兩人早在五年前便已從中泰證券離開。

記者注意到,2019年,鍾建春與張玉林曾同時參與華夏天信智能物聯股份有限公司擬在科創板上市的項目,張玉林擔任該項目保薦代表人,鍾建春爲該項目組成員。不過,該項目受理期間,曾因板塊定位、子公司行賄等問題遭到問詢,在受理5個月後,該IPO項目因撤回申請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