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從事外匯投資交易;網上下載銀行格式合同,委託理財變涉嫌合同詐騙⋯⋯警惕委託理財裡的這些“坑”

每經記者:劉嘉魁 每經編輯:張益銘

2024年5月15日是全國第六個“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近年來,大衆理財意識逐步增強。但其中也有部分投資人因缺乏風險防範意識、專業理財知識、對投資渠道不甚瞭解等多方面原因,容易遭受財產損失。

當下,越來越多的人將目光轉向了投資理財項目,但面對眼花繚亂的各類理財產品,許多投資者傾向於委託專業金融機構或者個人代自己投資理財。究竟什麼是委託理財?委託理財過程中應當重點防範哪些風險?遇到委託理財糾紛應當如何有效應對?

適逢5月15日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通過以下案例,希望能給廣大金融消費者敲響警鐘,對任何承諾高收益、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投資項目保持警惕,高收益往往伴隨高風險。

95萬虧74萬,受託人操作投資賬戶承擔70%虧損金額

據河南省司法廳通報,2024年初,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委託人委託他人理財,95萬虧損74萬,最終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受託人承擔70%虧損責任,向委託人賠償理財款51.8萬餘元。

小東與小楠經人介紹認識,小楠口頭委託小東爲他進行投資理財,而有關投資期限、投資內容、利潤分配、佣金比例等內容,兩人都沒有進行具體約定。隨後,小楠分兩次向小東轉賬投資款共95萬元。小東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平臺開設賬戶,將這筆投資款用於購買外匯並投資黃金。後來,通過聊天小楠得知自己的這筆錢全部做了外匯投資。後續的投資內容和理財細節,小楠未再過問。理財賬戶也一直由小東負責操作。

投資兩年期間,小東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共計20.9萬餘元。但好景不長,小東在境外平臺的投資賬戶爆倉了,分文不剩。除去投資期間小東向小楠支付的收益,小楠虧損了74萬餘元。眼看自己的錢款打了水漂,小楠把小東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自己的本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髮現,小楠和小東雖然沒有簽訂協議,但雙方已構成民間委託理財法律關係。小東將小楠的投資款通過境外平臺投資黃金,按照相關條例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且二人未經批准從事外匯投資交易,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雙方的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認爲,小楠作爲投資者,沒能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小東作爲受託人,投資賬戶由他實際控制使用,虧損也由他操作所致,因此對資金虧損小東存在較大過錯。一審法院酌定小東與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擔責任,小東賠償小楠投資款51.8萬餘元。

小東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小東認爲,在投資過程中他通過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告訴小楠相關的投資情況,已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自己操作並無不當,對最終的虧損結果不存在過錯。在投資失敗的情況下,小楠作爲投資人應當自行承擔風險。小東請求法院予以改判。

小楠辯稱,小東就投資款的具體投資收益、投資方式及理財款的使用方式對他存在欺騙,是造成虧損結果的直接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爲,依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投資交易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本案中小東並未依法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委託理財合同無效,並無不當。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本案中小楠和小東對投資虧損金額如何承擔呢?

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來看,小楠對於小東進行外匯投資的事宜是明知的,但其作爲投資者,即便受限於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無法對投資活動的具體細節作過多瞭解,但其理應對所從事的交易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小楠未能盡到相應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小東在提供投資理財服務期間,沒有把小楠的資金與他自己的資金進行區分,也無法證明投資交易的具體情況,而投資賬戶由小東實際控制,虧損產生由他操作所致。小東對賬戶資金虧損的形成存在較大過錯。因此一審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雙方承擔虧損的比例,判決小東賠償小楠投資款51.8萬餘元,並無不當。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民間委託理財合同是指委託人將資產交給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或者自然人,由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作爲受託人,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委託理財的損失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而本案中,雙方通過口頭方式達成合意,但受託人未依法依規進行外匯投資交易,遂認定雙方委託理財合同無效。鑑於雙方各自責任,受託人向委託人進行賠償。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要理性投資,正確認識投資風險,瞭解投資信息,選擇正規合法,有資質的投資機構或個人進行理財。

被委託方遭遇電信詐騙,法院判決:如數賠償!

2023年10月,在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公佈的一起案件中,朋友之間委託理財,卻被騙51萬餘元。

楊某和王某是認識多年的朋友,2021年王某告訴楊某有一個非常好的理財項目,勸說楊某購買,並承諾保證本金。考慮到是熟人介紹,而且項目聽起來收益可觀,楊某沒多想便把錢轉給王某,共投入本金52.6萬元,由王某操盤。

但令二人沒想到的是,他們所投資的項目實爲電信詐騙,所投資的APP也是虛假理財平臺。楊某認爲,王某曾向自己承諾出問題由王某負責,其雙方之間存在委託關係,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追回投資款。

原被告之間是否形成委託理財合同關係?被告是否應返還原告投資款?

律師認爲,根據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告承諾原告保證本金,原告負責向被告轉賬,被告進行開戶及線上操作,有利益分成由被告告知原告領取,雙方存在委託關係;另外,被告承諾原告出問題由被告負責,且被告事後同意向原告返還款項,故原告主張被告返還本金損失,應予支持。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認爲原被告雙方並未簽訂委託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委託合同關係。被告只是根據原告意願幫助其轉賬而非受託代其理財;

原告是看到投資理財項目誘人才自願購買,投資理財盈虧應由自己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已被生效刑事判決書判決由吳某等十一人共同退賠,楊某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取額外利益。

對此,原告方認爲,被告向原告推薦理財產品,原告將相應款項交付給被告由其代爲購買理財產品,理財收益由原告享有,原告與被告之間構成委託理財合同關係。

被告接受原告的委託並收取資金後,未持謹慎態度謹慎辨別,將原告投資款轉入個人賬戶中,導致被犯罪分子詐騙,造成資金損失,從而未完成委託事項,對此具有重大過失,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有權主張解除委託合同,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過錯、違約責任,返還原告理財款。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本金損失516000元。法院認爲,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構成委託理財合同關係;關於被告保證本金的承諾。被告在向原告推薦理財產品時,個人承諾保證原告本金,實際構成委託理財合同關係中的保底條款,該條款違反理財風險共擔的原則,應屬無效。

本案中,被告通過推薦他人購買理財產品賺取平臺獎勵金其本人在受託理財的過程中,未持謹慎態度進行辨別,輕信他人將原告的投資款項轉入個人賬戶,最終導致被犯罪分子詐騙,資金無法追回,被告在此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其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同時,原告作爲投資人,輕信高額回報,在投資過程中亦存在過錯。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要求被告返還本金損失516000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通過此案件,律師提醒投資者,投資理財要謹防高利誘惑,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選擇正規投資平臺,避免誤入投資陷阱。當發現自己陷入投資騙局時,平穩心態,理性處理,積極應對,及時保存好相關的現有證據,並向有關機關報案,通過法律途徑捍衛合法權益。

委託理財變涉嫌合同詐騙

此前,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通報的一起案件中,委託他人理財甚至遭遇了合同詐騙。

王女士是一名房產中介人員,劉女士因資金往來結識了王女士。後來,劉女士有了數十萬的閒錢,便委託王女士代爲投資理財,獲得了一些收益。幾次理財後,劉女士因爲擔心資金安全,便要求王女士和她簽署幾份委託理財合同。王女士從網上搜索下載了幾篇某銀行的委託理財格式合同,稍作修改後,雙方簽署了幾份委託理財合同。

後來,劉女士因爲急用錢,要求王女士把委託理財的資金拿回來。因爲該筆資金對應的投資週期尚未到期,王女士拖延近十日無法將錢退還給劉女士。劉女士幾次索要無果後選擇了報警。警方以合同詐騙罪將王女士羈押。原來王女士當時和劉女士籤委託理財合同的時候,沒有對合同文本進行仔細修改,還保留有某銀行的印章字樣,警方認爲王女士是虛構銀行職員身份進行合同詐騙,遂將王女士抓捕歸案。

經過律師溝通,王女士家屬積極主動退賠,將劉女士的理財資金全額歸還,取得了劉女士的諒解,最終王女士取保候審。

律師認爲,本案有兩個值得關注的點:一是委託理財的紅線,二是合同的擬定和簽署問題。

隨着經濟活動的不斷細化,委託理財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常見。律師提醒廣大民衆,無論是委託他人代爲理財還是代他人理財,都要擦亮眼睛,約定清晰,最好採取書面形式約定,防止糾紛出現時說不清道不明,不能向司法機關提供有利於己方的證據,進而演變成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等。

另外一點就是合同的擬定和簽署問題。本案中王女士粗心大意,沒有修改委託合同的格式和銀行印章,落了個合同詐騙罪的罪名,身陷囹圄,幸而得救。律師在此也提醒廣大民衆,在簽署書面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審閱,有條件的可以委託律師等專業人士代爲擬定或審閱合同,防止因爲一些關鍵細節的失誤造成嚴重的後果,得不償失。

業內人士提醒:理性投資是關鍵,委託他人理財也不能當“甩手掌櫃”

如前所述,在尚未釐清狀況的前提下隨意委託他人理財,一旦發生風險,本息虧損事小,觸碰司法紅線事大。業內人士提醒,理財投資走正途,理性投資是關鍵。投資者在委託他人理財時應當慎之又慎,以避免不必要的虧損和騙局。

一是瞭解受託人背景,做好合法合規審查。在委託理財前,應對受託人的專業背景、信譽和過往業績進行深入瞭解,確保其具備合法的資產管理資格和良好的職業操守。同時,合法合規是投資理財的前提,要確保所有投資活動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涉及非法或未授權的金融活動,例如前述案件中未批准的外匯交易。

二是明確合同條款,做好風險評估與披露。任何委託理財都應有詳盡的書面合同,明確投資目標、期限、收益分配、風險承擔、退出機制等關鍵條款,避免口頭協議。要求受託人提供全面的風險評估報告,並確保自身充分理解投資可能帶來的風險。

三是確認投資資金的安全性,做好持續監督,不當“甩手掌櫃”。投資者要明確知曉資金的存管方式、是否有第三方監管等。即使委託他人理財,投資者也應定期監督投資進展和財務報告,保持對投資情況的瞭解和掌控。

四是警惕高收益承諾,注意分散風險,尋求專業意見。投資者應當對任何承諾高收益、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投資項目保持警惕,高收益往往伴隨高風險。“打鐵還需自身硬”,投資者要持續學習金融知識,提升個人投資理財能力。隨着投資經驗的豐富,投資決策也要多元化,儘量避免將所有資金投資於單一項目或市場,通過資產配置分散風險。在做出重大投資決策、委託他人投資前,要諮詢金融顧問、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