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1萬元工人當詐騙車手 被判刑1年8月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假冒股票投資訊息,讓蘇姓被害人信以爲真,去年9月間在臺南市某漢堡店面交100萬元給李姓詐騙男車手,李涉嫌取得1萬元報酬後,將餘款99萬元放置在臺南車站附近公園廁所隔間,再由其他詐團成員取走。臺南地院依李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案可上訴。

判決說,詐騙集團成員連結網際網路,在社羣軟體臉書的某粉絲專頁張貼虛僞股票投資訊息,誘使蘇姓被害人晉慶於2023年8月初瀏覽後,點選加入名爲「止贏規劃學習社團」通訊軟體「LINE」羣組,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爲助理人員分析股票行情,佯稱可下載APP操作低價佈局投資股票獲利,再佯裝爲客服人員謊稱須面交投資款項。

蘇陷於錯誤,配合指示於同年9月7日晚間9點30分前往臺南市某漢堡店交款;李姓詐騙男車手依詐團成員指示,先至臺南市某公園廁所內拿取名稱爲「付款單據」文件,再依約前往漢堡店,向受騙蘇男收取現金100萬元。

李收取100萬元後,先從中拿取自己報酬1萬元,再依詐團指示將餘款99萬元放置在臺南車站附近公園廁所隔間,再由詐團成員前往拿取;因蘇發覺遭騙報警處理,而將付款單據交付員警蒐證,經警採證比對其上指紋與李檔存指紋相符,法辦起訴。

法官審酌,李之前因毒品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去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於2016年間即曾因交付帳戶資料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高雄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竟仍未能自前案記取教訓,僅因貪圖小利,甘爲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從事車手工作,實無足取。但念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兼衡於此案中分工及涉案情節、經手款項金額、對告訴人造成損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以示懲儆。

李姓詐騙男工涉嫌被詐團吸收當取款車手,收取100萬元取得1萬元,其他99萬交給詐團,臺南地院依李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