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隨同事進女廁偷窺玫瑰金「哀鳳」露餡 獲判無罪原因曝光

林姓男子派駐高科技設備廠,尾隨女同事進入女廁,利用IPhone8手機偷窺,一、二審法官均認其行爲屬未遂,判無罪確定,不過被害女若受損害,仍可循民事程序請求救濟。(示意圖/王煌忠攝)

中部地區一家高科技設備廠驚傳偷窺事件!派駐該公司的林姓男子,尾隨A女同事進入女廁,持玫瑰金IPhone8手機從廁所門板下方空隙窺視如廁,A女發現大聲喝斥「你在幹嘛」,由於當時該樓層僅有林男,且持有玫瑰金手機,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不過法官認,林男手機內並無A女照片,僅爲未遂,一、二均判無罪確定,但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責任,A女如受損害,仍得依民事程序請求救濟。

A女在警詢及偵查中證稱,2022年8月8日下午1點27分許,當時從休息室隔壁的辦公室去女廁,進廁所前有看到林男,上廁所幾秒鐘後視線朝地板方向看,突然發現有一隻手拿着玫瑰金IPhone手機從廁所下方門縫伸進來,當下大聲喝斥「你在幹嘛」,對方的手就伸出去並離去,因當下5樓員工都在無塵室上班,只有林男走進休息室操作手機,且手機顏色相同,認定林男偷窺。

A女案發後身心受創,出現焦慮、憂慮情緒合併失眠,經就醫診斷爲「急性壓力反應」;林男坦承案發當下進入5樓男廁,且身上攜帶玫瑰金色手機,但否認進入女廁,也沒有拿出手機。

一審法官審理,林男手機內容,僅有其他女生睡覺時裸露照片,並無A女照片,經監視畫面顯示案發當時僅有A女與林男在無塵室外,觀諸行爲時間、地點、使用手機特徵等均與林男幾近相符,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足認本案行爲人確爲林男無訛。

法官認爲,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最多僅能證明林男有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之未遂,然《刑法》第315條之1並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林男所爲自屬不罰,應爲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認,因林男行爲屬不罰之未遂犯行,故檢察官上訴,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上訴。不過判決書也敘明,林男雖因刑事責任屬不罰之未遂犯行,然不能因此免除其民事所應負責任,告訴人A女如受有損害仍得依民事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