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佈公共藝術修法十大改革 簡化流程減少60%代辦
公共藝術推動30年,出現代辦的重大弊端。圖爲入圍第八屆公共藝術獎的臺中車站公共藝術設置案「期待」。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日前發表調查報告,糾正公共藝術代辦引發的亂象。文化部今天公佈公共藝術法修正草案,包括刪除代辦字眼、迴歸採購法規範、正名專案管理廠商、遏止廠商介入決策;增加免辦事由、避免爲辦而辦;改善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等十大改革方向。估計修法後的公共藝術將簡化65%案件辦理程序,大幅減少60%代辦案件。修正草案將預告60日,廣納各界意見。
文化部指出,公共藝術政策推動30餘年,歷經6次修法,爲釐清各界對當前制度執行疑慮及建議,文化部去年起密集召開13場諮詢會議及2場公開交流會,共徵詢專家學者、藝術家、從業者、審議及興辦機關等共161人次意見,公佈超過20萬字會議逐字稿。經綜合各界意見,文化部今日提出10大革新方向,並預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從現有39條條文增加至40條,總計修正26條、新增4條,修正條文超過2/3,爲歷年最大幅度修法。
文化部表示,經綜合各界意見後,文化部推出公共藝術10大改革方案,並具體落實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包含「分級辦理、簡化流程」、「刪除代辦用詞,迴歸採購法規範,正名專案管理廠商」、「合併執行、徵選小組,併成立於前」、「強制揭露執行暨徵選小組、專案管理廠商資訊」、「明確規範迴避機制」、「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廣納各領域人才」、「增列免辦事由」、「放寬管理維護得納入設置經費內編列彈性」、「分類辦理講習」、「中長程規劃設立輔導團」等。
文化部長史哲表示,公共藝術政策作爲臺灣實施最久的政策之一,30餘年來,儘管因爲整體環境變動面臨許多社會意見,但在所有藝術家、建築師、辦理單位、專家學者、審議及興辦機關等的努力及堅持中,公共藝術政策仍不斷因應時代趨勢、法規配套等,持續爲許多公共空間,創造「最美的風景」。史哲強調,從諮詢會中仍可看見各界對執行30年的公共藝術制度抱持肯定及期許,文化部作爲中央主管機關,一定會持續透過更多意見交流及政策修正,使整體制度更爲健全。
文化部表示,經綜合各界意見後,文化部推出公共藝術10大改革方案,並具體落實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包含「分級辦理、簡化流程」、「刪除代辦用詞,迴歸採購法規範,正名專案管理廠商」、「合併執行、徵選小組,併成立於前」、「強制揭露執行暨徵選小組、專案管理廠商資訊」、「明確規範迴避機制」、「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廣納各領域人才」、「增列免辦事由」、「放寬管理維護得納入設置經費內編列彈性」、「分類辦理講習」、「中長程規劃設立輔導團」等。
修法後的公共藝術將簡化65%案件辦理程序;鼓勵興辦機關自辦軟體內容,大幅減少60%代辦案件。文化部表示,經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65%爲250萬元以下案件,其中學校爲興辦機關者逾60%。爲鼓勵興辦機關自辦,「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採分級辦理,鼓勵250萬元以下案件,自行辦理包含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衆參與、環境美感等軟體活動,且若僅辦理軟體活動,流程簡化僅須擬具基本計劃表送審議會覈定即可。
此外還將刪除代辦用詞,迴歸採購法專案管理制度,合併執行暨徵選小組併成立於前,遏止專案管理廠商介入決策。文化部指出,考量「代辦」一詞易受誤解,且現行《政府採購法》已行之多年,並有「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配套。因此,新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刪除代辦用詞,正名「專案管理廠商」。
同時,要求須先成立執行暨徵選小組後,由小組依權責討論是否徵聘專案管理廠商(PM)協助,避免專案管理廠商介入委員遴選及徵選決策過程,亦明訂專案管理廠商應辦項目,遏止越權。
爲使資源有效運用,設置辦法明確增列如「國防機敏工程」、「封閉未開放空間」等,應申請免辦理公共藝術,將經費繳至基金或專戶統籌運用於文化藝術事務。
而爲了讓公共藝術徵選過程公開透明,避免不同角色轉換。文化部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要求執行暨徵選小組、專案管理廠商資訊,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此外,增訂利益迴避專章,增加審議委員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的公共藝術設置計劃;審議委員、執行暨徵選小組成員及專案管理廠商不得與利害關係人士有交互評選、推薦或利益交換等情形。
外界批評公共藝術的專家資料庫萬年不變、無法引進新的公共藝術與美學思潮。文化部表示,此次修法將調整「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爲「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爲了進一步擴增各領域專業人才,「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稱調整爲「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預計透過多方推薦及主動提納,大幅擴增現有委員數量,並研議資料庫委員推薦方式、進退場機制等,持續盤整並強化名單。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公共藝術啓動30年來最大幅度修法,10大革新方向落實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圖/文化部提供" target="_blank">●公共藝術諮詢會議逐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