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擬規定:機構不得帶頭打賞誘導消費
文化和旅遊部12日發佈關於《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
《徵求意見稿》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徵求意見稿》指出,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是指依法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絡表演經紀活動包括:
(二)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網絡表演直播平臺等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按照《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範管理。
《徵求意見稿》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中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徵求意見稿》明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發現簽約網絡表演者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要求網絡表演者停止網絡表演活動,並通知相關網絡表演經營單位。
《徵求意見稿》明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徵求意見稿》強調,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絡表演者的違法行爲、違規處理、投訴舉報等信息進行記錄、保存,進行動態管理,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
此外,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
同時,網絡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加強信用信息在行業評先評優、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應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可採取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開展行業聯合抵制等措施。
《徵求意見稿》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