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地震房屋倒了,算誰的?
臺灣地震頻繁,若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發生地震,導致房屋倒塌,該由誰來承擔?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地震頻繁,導致房屋買賣移轉過程中常有糾紛。例如,賣家賣房屋給買家,雙方簽約後,先將鑰匙交給買家,然後再進行過戶登記。但在過戶登記前一天,房子因地震倒塌了。那麼,買家是否可以根據民法第266條的給付不能,因爲天災地變,導致雙方都無法負責,一方完全無法履行給付,而另一方主張免除給付義務呢?
一般來說,根據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從買賣物品交付的那一天起,物品的利益和風險都由買家承擔。所以,即使買家還沒有取得所有權,一旦物品交付,買家就被認爲已經有了收益權,並且必須自行承擔風險。在上述案例中,房屋因地震而全毀,是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事由,賣方可以免除過戶登記,但因爲賣方已經先將房屋交付給買方,買方就必須自行承擔風險,不能再主張免除給付價金。
在買賣動產的部分,所有權的移轉是以「交付」爲移轉方式,所以物品交付後,風險就應由買家承擔,這點並無爭議。但在不動產的部分,因爲我國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是以「登記」爲生效要件,所以可能會發生先行交付不動產給買家,然後再進行登記移轉,或者已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的登記,但不動產還沒有交付的情況。
那麼,我們應該以何爲準呢?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民法第373條所謂的風險負擔,除非契約另外有訂定,否則從物品交付的那一天起就轉移給買家,不論買家是否已經取得物品的所有權。至於「交付」(通常稱爲點交)是指將物品的佔有權轉移給他人;而「佔有」則是指當事人能夠實際控制物品。如果出售的房屋有租約,在更換租約後,由買家變成新的房東,買家因爲對房屋有實際控制權,就會被視爲佔有人。
然而,前述的風險負擔是以「交付」爲基準,不論買賣的對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是如此。因此,在不動產的買賣中,「產權轉移」和「風險負擔」的時間點是不同的。在產權轉移登記(也就是過戶)之後,雖然所有權人已經變成了買家,但在點交之前,但風險負擔仍然由賣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