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爸捲走苦命女抵學費消費券  她長大訴請免除扶養義務成功了

▲何女訴請免除對無良父親的扶養義務,日前獲法官裁定準許;圖爲苗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楊永盛攝,下同)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何姓苦命女子出生後父母關係不睦分居,何女自幼由祖父母辛苦拉拔,無良父親不聞不問,甚至將2009年政府發放的消費券偷偷領走,讓原本打算抵繳學費的何女傻眼。何女長大後擔心日後父親「纏」她扶養,主動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法官聽取何女的姑姑指控親哥哥的惡行,日前認定何父無正當理由對女兒未善盡扶養義務,裁定何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何父也自食惡果、勢必孤獨終老。

判決書指出,何父今年60歲,曾有竊盜、侵佔等前科,目前無業;何女出生後均由祖父母扶養,何女2歲時父母爭吵要離婚,父母車上發生爭吵造成重大車禍,母親痊癒後辦完離婚手續即離家,何父也從此離家,未對父母和女兒善盡扶養責任,未支付家庭生活費、女兒教育費用。

女兒指控說,祖父母相繼去世後,她輾轉寄人籬下,父親非但未曾聞問,甚至欺騙騎走祖父留給她的摩托車,2009年政府發放消費券時,因她尚未成年,她找到母親陪同至郵局後,赫然發現消費券早已被父親偷偷領取,當她苦苦哀求說:「消費券要抵繳當期學費使用!」何父雖一口承諾歸還,但卻人間蒸發。

何女的姑姑和姑丈作證說,姪女一生苦命又早熟,國小起利用寒暑假打工賺錢,供應自己的學費和補貼生活費,哥哥長年不見蹤影,姪女很孝順,在餐廳打工都還會給祖父母2~300元。

法官依法傳喚,但何父未到庭、也未出具書面聲明立場。法官依據何女指證歷歷、姑姑等證人做見證,認定何父長期離家,未給付扶養費用給女兒、父母,未承擔對女兒的保護教養責任,足認何父無正當理由對女兒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程度,准許免除對何父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