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同住過1年毫無關心付出 這樣的老爸要她養!訴請免除獲准

女子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越南女子小萱(均化名)1998年結婚,2000年12月女兒歡歡(化名)出生前,阿國就自行返回臺灣,自此母女2人留在越南生活,期間阿國未曾給生活、扶養費用,後來母女以依親的方式來臺,與阿國也僅同住1年,後來因故離婚,歡歡不滿阿國未盡人父之責,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歡歡主張,在2006年與母親辦理依親來臺前,父親對她不聞不問,來臺後與父親同住一年,期間阿貴對她們母女毫無照顧,住所的租金也是由母親負擔,由於母親無法繼續忍受,便帶着她離家。

父母於2013年12月協議離婚後,父親對她完全沒有聞問,也沒提供任何扶養費用,她的生活、教育費用,均由母親負擔。

阿國辯稱,他否認從未給歡歡任何生活費用,與歡歡在越南及臺灣共同居住、生活期間,都有照顧關懷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歡歡與小萱均表示,至少在臺灣有與他同住一年,他有盡扶養義務,在歡歡成年前仍有扶養。

法官調閱阿國的稅務財產所得資料,2022年度申報給付所得爲0元,名下並無財產,可認阿國現在確實已不能維持生活。而小萱到庭作證時指出,阿國在越南住2年後便回臺居住,懷胎2個月時阿國便帶她回越南,一週後阿國便自行回臺,留她在越南獨自生活,而歡歡自出生後,均由她跟孃家幫忙照顧,阿國完全沒聯繫及負擔任何費用。

小萱還說,她曾帶歡歡到臺灣找阿國,有一起居住1年多,但租金、家庭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均由她獨自負擔,阿國時常打牌、賭博,還變賣她所有的機車1輛臺,最後因無法再忍受,便帶歡歡搬出去,不久後就離婚。

法官審酌,阿國在歡歡年幼亟須父母扶養與照顧之際,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由歡歡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故歡歡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阿國之扶養義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