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老爸僅是精子提供人 2孩怒訴免養!這理由結果大不同

不爽老爸僅是精子提供人,未盡扶養義務,2孩怒訴免養,結果卻是大不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2個孩子指控,當年父母親沒有婚姻關係,就陸續生下他們,父親雖然有辦理認領,但在他們很小時就去了大陸,從那時起就與他們一家斷絕聯繫,從未扶養過他們,也未曾提供過經濟支援或探視關心。他們是由母親與繼父扶養長大,因此向法院請求,免除對生父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特別代理人表示,阿國現年已經68歲,本身有嚴重的失智,但是並未被安置,而是由阿國的妹婿在照料,由於阿國已經無法理解事情,因此請法院依法審酌。

法官考量,阿國雖曾在2018年申請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但因積欠保費及滯納金未繳,遭覈定暫時拒絕給付。而依其稅務財產所得顯示,2018至2022年所得、財產總額均爲0元,在2022年至2023年間有領有老人健保補助金,每年3324元,並未領取國民年金。

法官認,以阿國現有之資力,尚不足以維持其每月最低生活,因而屬於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阿國的2個孩子都已成年,並且正值壯年,依法應根據其經濟能力負擔扶養義務。

孩子的母親到庭證稱,當年她22歲與已婚的阿國交往同居,後來第一個孩子出生後,阿國就沒再同居,有時來就住一個晚上,後來生了第2個孩子後,因爲阿國自己有老婆,都是來一下就走了。阿國在交往期間並沒有給生活費,都只是送一點花或小禮物。

在大的孩子不到2歲,小的纔剛出生時,阿國就因爲在臺灣的事業做不下去,與好轉而到大陸想打拼,雖然陸陸續續有來看過孩子,多少會還是會給她一些錢,但是一次大概都幾千元而已。

法官審酌,阿國離開時,孩子們分別爲2歲、6個月,期間有與大的孩子共同生活、並支付少許扶養費用,並非全然未盡扶養義務,對於孩子的成長非毫無貢獻,因此大的孩子未達可免除扶養義務之程度,訴請免養則不應准許。

而阿國在小的孩子出生後就離家,到孩子成年之際均未盡扶養義務,對於成長過程也缺乏照顧,無正當理由全然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請求免除其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