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超標被罰 福壽山農場提訴訟遭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福壽山農場位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首次違反水污法,其訴訟遭駁回,裁罰44萬餘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福壽山農場排放的污水含氨氮超標,去年遭臺中市環保局開罰44萬多元,業者不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稱山上氣溫低硝化菌作用差影響氨氮值,主張撤銷;法官認爲,福壽山農場位處水質保護區內,水污違規非首次,卻未改善管制,駁回訴訟,可上訴。
判決指出,臺中市環保局2021年12月6日派員前往福壽山農場放流口採樣,測得放流水之氨氮檢測值未符合標準,違反水污法規定,並限期去年3月25日前完成改善,另處原告環境講習4小時,但業者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又提行政訴訟。
福壽山農場主張,環保局核發的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載內容「採樣及檢測資料表」未有「氨氮」項目;5年前領取迄今皆依據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每半年也定期檢測申報作業,審查結果都「認可」,才疏未注意「氨氮」也是放流水標準所規範之物質;且冬季高山氣溫低、氧氣低,當時硝化作用效率較差,所測得氨氮檢測值相對較高,絕非故意違反放流水標準。
臺中市環保局抗辯,當日採樣水溫爲15.2度,有照片爲證,非福壽山農場主張稽查當日平均氣溫爲8°C,與事實不符。另廢水處理程序有多道處理單元槽體,槽體中的水溫不會等同於氣溫。
判決指出,福壽山位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卻排放氨氣超標影響水質,之前就曾因違反水污法遭環保局開罰12萬1500元,未加強管制或改善,這次又違規,因農場內設有客房、露營區,危害遊客健康,認爲環保局裁罰44萬1000元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