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額三萬 愚蠢的金管會

豈料,銀行櫃員告訴我:自上個月起,金管會規定臺幣3萬元以上現金匯款需要申報,避免非法洗錢,並且必須說明用途。

看着銀行櫃員爲我辛苦地在電腦上輸入各種資料,我心中怒火中燒。我當然不怪行員,憤怒的是愚蠢的金管會規定。

我想請問律師出身的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洗錢防制法」立法意旨在防止非法、大額洗錢,60030元臺幣在今天算是大額嗎?金管會有必要通令銀行詢問民衆小額匯款用途並記錄相關資訊?這個要求符合保障國民自由交易隱私的民主國家標準嗎?請問除了銀行臨櫃匯款,中華民國又有那些超過3萬元現金交易,需要向政府機關「申報」?

以顧主委的法律專業,應該非常清楚:《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洗錢,指的行爲是: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同法第7條亦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政府爲符合公共利益、防範犯罪,依法要求民衆接受檢查,或做事務申報,原則固然合理,但依大法官會議對酒駕路檢的解釋精神,這種行政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超過了適當的必要性,那便是侵害人民權益與隱私,非自由民主國家所當爲。

最令人憤怒的是:金管會官員做爲公務人員,竟不知民間疾苦,民衆3萬元現金匯款都需要向政府申報,有必要嗎?金管會或調查局又能從這些小額匯款「大數據」中找到什麼犯罪事證?臺灣現在除了恐龍法官,原來還有這麼多的恐龍公務員!

洗錢防制的匯款規範,過去是以100萬元爲管制標準,草率改成3萬元,既勞民、擾民,又無用。公務機關在做這樣不合理的規定之前,難道不該考慮清楚可行性和必要性?(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