挹注再生能源資金 金管會放寬外銀授信限額
金管會今天(28日)宣佈,爲鼓勵外國銀行跟本國銀行合作,提升我國「再生能源」建設所需融資,將放寬「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將原本的外國銀行分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臺幣70億元的規定,修正放寬爲臺幣70億元,或該外國銀行分行淨值的2倍,採二擇一最高者爲限,預計有10家外銀符合資格。
銀行局副局長莊秀媛表示,這次針對外國銀行的適度放寬,主要考量是希望外國銀行與本國銀行合作,提供再生能源等大型建設計劃所需的大筆資金。而授信限額的放寬,主要是以外國銀行在國內分行的淨值做爲覈算基礎。
莊秀媛解釋,原本「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中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臺幣授信限額,各爲臺幣70億元。而修正過後,則可以用「臺幣70億元」或「以該外國銀行分行淨值的2倍」,兩者二擇一以最高者爲限。
莊秀媛表示,目前現行規定70億元上限,對於有意願針對大型電力,或再生能源開發投資案,提供融資的外國銀行分行而言明顯不足,所以選擇適度調高限額,對於在國內淨值較高的外國銀行分行,可望提高其對單一大型客戶臺幣授信上限,因應大型授信案件需求。
而根據銀行局統計,目前在臺灣的外銀分行,平均淨值約爲34億元,若以上述規定乘以淨值2倍需超過70億,其中有10家外銀的分行符合資格,包括日本三井住友銀行、日本瑞穗銀行、日本三菱東京日聯銀行、美國銀行、泰國盤谷銀行、美商梅隆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新加坡華僑銀行、瑞士銀行、澳洲澳盛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