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開車衝西門人行道被擊斃 警開槍「非急迫時機」逆轉起訴
竊賊黎育維2013年8月間,爲了躲避追緝,開車衝進西門町人行道,更意圖衝撞員警,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情急下朝輪胎開了2槍,其中一發子彈穿過副駕駛座車窗,打中他腹部不治,家屬因此提告,臺北地檢署2度不起訴之後,黎育維家屬再議成功,檢察官後認定,張景義開槍時機並非急迫,因此起訴,全案逆轉。
起訴指出,黎育維2013年8月12日晚間9點多,拒絕攔查並開車逃逸,一路從中和逃到西門町,行經中華路、峨嵋街口,更衝上人行道,當時人潮衆多,許多人都被嚇得驚逃,但多次要求下車卻都不肯就範,甚至要衝撞員警,張景義情急下朝右前車輪胎開1槍,隨後又開1槍,子彈穿過副駕駛座車窗,擊中他的腹部,送醫後不治,家屬因此提告。
檢方3年多前第一次調查時,認爲黎育維企圖衝撞員警,已經危及生命安全,許多目擊者更指出,現場很多遊客和行人,認定是急迫下保護自身和民衆,因此處於合法用槍,2014年7月不起訴。但黎育維家屬仍提再議成功,北檢再調查時,張景義說,當時黎育維開車衝撞,爲了顧及人行道的民衆安全,才朝輪胎射擊。
不過北檢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張景義當時的位置距離黎育維車輛規定右前方約2公尺,黎倒車想逃並沒有往前衝撞,也沒有朝羣衆衝撞,因此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認爲當下掏槍就已可以喝止,非處情況急迫,因此用槍時間並不符合規定,黎嫌家屬提再議,全案進入修復式司法,雙方沒有和解,因此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