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六女童指證:就是他偷水溝蓋
「我記下老師的話,見可疑記下車牌報告師長」,袁姓女童把學校社會課所教銘記在心,協助警方抓到偷水溝蓋的修車工人羅登全,十七日被判六個月徒刑。由於警方並未找到失竊的三個水溝蓋;被告也辯稱不能只憑一個小女生說他偷東西,就直接定罪,因此這件竊案能成立,袁姓小六女童的證詞,成爲法官唯一量刑依據,她的膽識令檢警佩服。
今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五點四十分,就讀臺南市東山區某國小的袁姓女童,騎腳踏車要回家時,在久福木業公司前方達雲路邊,見一開轎車男子行竊路邊的三塊水溝蓋。
袁童目睹,立刻停車記下嫌犯的車號和特徵,回家後告訴伯母,伯母打一一○電話報案;白河分局派出所警員快速調閱附近監視器掌握對象,傳訊住楠西區的男子羅登全到案。雖然警方未查獲失竊的三塊水溝蓋,還是依竊盜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袁小妹的說詞是唯一證據,加上被告否認涉案,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審理時,調查特別仔細。袁姓女童接受傳喚作證,表現鎮定毫不畏懼。
袁女詳細地告訴法官,她就停在距離竊嫌犯案地點的一至二公尺遠,除了記下紅色轎車特徵及車號,還說明竊嫌假裝故障,打開引擎蓋意圖遮掩犯行,再逐一將水溝蓋搬上轎車後座;也形容竊賊胖胖的,留三分頭,眼睛小小的,穿短褲、短袖,身高約一六五公分,並能從六張體型相似照片中,明確指認出竊嫌就是羅登全。
被告坦承當天確實有經過該處,要將車開去給客戶,但矢口否認行竊,並要求法官不能僅憑一位小女生的說詞,完全沒有證據,就定他的罪。
不過合議庭認爲,本案並非單一證人對被告之指認,除了證人說詞仔細,還有監視器、失竊現場照片和被告坦承在失竊現場有下車上廁所,因此罪證明確,雖然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但所犯之罪輕微,應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已上國中的袁童,東山國小導師王朝傑說,她上課很認真,用心記下如何分辨異常行爲的人,然後向師長報案,才幫助警方偵破這起竊案。東山警分駐所長蘇天贊稱讚袁童機警,致贈一塊匾額;警友站長蕭安城和東正里長蘇鬆都包了一個紅包給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