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SU7車主持刀傷人致死,多次罵人拱火挑釁者要擔責嗎?律師分析
近日,江蘇南通市一小米SU7車主持刀傷人並衝撞碾壓多輛摩托車一事引發持續關注。南通警方發佈警情通報稱,小米Su7車主康某某(24歲)與曹某某(32歲)等人因口角發生衝突,持刀將曹某某捅傷,後曹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通報之外,網絡上流出的疑似案發前微信羣聊天記錄及視頻顯示,摩托車愛好者徐某某曾在微信羣和線下見面時多次對康某某進行拱火和挑釁。徐某某也因此遭到網友人肉搜索,其供職的公司亦受波及。
在此次事件中,徐某某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嫌犯康某某在法律上能否被認定激情殺人?10月26日,多位律師在接受新黃河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法律上講,徐某某在微信羣罵人可被視爲公共場合侮辱他人,或要承擔被行政處罰的後果,但前提是要有人報警;就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康某某或難被認定“激情殺人”,畢竟康某某在案發前有隨身帶刀的情節。
小米Su7車主康某某駕車衝撞碾壓多輛摩托車
微信羣罵人可視爲公共場合侮辱他人
相比之前警方通報,網絡上流出的疑似聊天記錄更能還原此事件的細節:剛提新車的康某某在一個聊天羣裡邀約摩托車車友“崩直線”,一名網名顯示徐某某的羣友質疑康某某“裝”,隨後二人的對話攻訐不斷升級,線上的爭執演變成了線下的悲劇。網傳視頻顯示,徐某某在線下見面時與康某某仍有口角爭執,而與康某某發生肢體衝撞的曹某某則被捅傷致死。案發前微信羣內聊天記錄和視頻曝光後,徐某某遭到大量網友的批評和人肉搜索,個人信息遭到披露,其供職的公司亦受波及。
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
對於徐某某是否該擔責一事,北京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李送妹律師認爲,微信羣人數超過三個人,面對不特定對象,通常被視爲公共場合,因此,在微信羣中對他人進行辱罵可能被視爲在公共場合侮辱他人,這可能構成違法行爲。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也認爲,微信羣裡辱罵他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且在實際案例中,已有多人因在微信羣內辱罵他人而被依法行政拘留。“當然行政處罰的前提,是需要有人報警,或被警方發現其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爲。”
網名顯示徐某某的羣友質疑康某某“裝”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公衆在網絡空間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特定關係人組成的微信羣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衆在此類微信羣中發佈侮辱、誹謗、污衊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可能產生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等相關法律後果。司法實務當中,由於在網絡空間產生矛盾,進而在現實當中引發嚴重後果的情形,並不鮮見。
嫌犯或難被認定“激情殺人”
在此次悲劇事件中,由於嫌犯康某某遭受微信羣友挑釁在先,線下見面時也遭到多人包圍,有網友將其傷人行爲視爲“激情殺人”,認爲在量刑時應該酌情考量。所謂“激情殺人”,是行爲人由於被害人的過錯而受到了強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當場殺死被害人。那麼,康某某是否構成“激情殺人”要件呢?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認爲,故意殺人通常是指有預謀的犯罪行爲,即行爲人在實施殺人行爲之前,已經有了明確的殺人意圖,並且可能爲此做了一定的準備和計劃。激情殺人則是指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由於被害人的嚴重過錯或刺激,行爲人在情緒失控的狀態下當場實施的殺人行爲。在量刑的時候,激情殺人的量刑要比一般的故意殺人的情節輕。從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還不能完全區分康某某是激情殺人還是一般的故意殺人,但從其攜帶匕首的行爲看,康某某應該有報復(故意傷害或殺人故意)的意思,康某某或將按照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康某某還存在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爲,若數額較大達到5000元以上,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康某某實施了多個違法行爲,應當數罪併罰。
嫌犯康某某在事發現場駕車衝撞
北京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李送妹律師認爲,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康某某殺人是有一定衝動性質,但這並不意味着其符合法律意義上的激情殺人。根據相關司法實踐,激情殺人要求行爲人的激憤情感因被害人的不當言行所產生,並要求這種不當言行導致了行爲人產生的激憤程度足以使行爲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喪失或嚴重削弱。根據網絡流傳視頻和聊天記錄來看,雙方持續對罵的行爲尚不能足以認定該對罵行爲導致康某某喪失或嚴重削弱了對自己行爲的控制能力。除此之外,康某某掏出管制刀具也對其主觀方面的認定產生不利的評價,這表明康某某起碼是帶有一定的傷害意圖前來赴約。
李送妹律師同時表示,當前,在法律上並沒有對故意殺人的較輕情節作出明確規定,只能依據司法實踐總結相應的慣用情節考量。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647號、1124號,故意殺人中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以下五種情形:1、防衛過當致人死亡;2、義憤殺人(行爲人或近親屬受虐待、侮辱或迫害);3、激情殺人(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4、受囑託殺人(基於被害人請求幫助其自殺);5、生父母溺殺嬰(生父母無力撫養、憐憫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網傳徐某某案發前在微信羣和線下見面時多次對康某某進行辱罵挑釁,這屬於導致康某某行兇的原因之一,但只能歸於康某行兇的動機,不屬於法律規定或司法實踐所慣用的量刑考量情節。康某某具體會被判決何種罪,應當以法院最終審判爲準。
來源:新黃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