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營業秘密業界籲改告訴乃論

政院林全15日召集部會研商企業間諜防範與因應之道」,其中營業秘密法攜往國外將加重其刑至10年,由於企業舉證困難,業界建議由公訴罪改告訴乃論罪,並增訂「窩裡反」條款機制

由於高科技人才頻被對岸挖角,在政府加強保防工作之際,行政院高度關切企業被滲透或企業間諜防範情況林揆昨聽取經部報告「營業秘密法」執行成效檢討報告,但由於正值反滲透法及保防法高度爭議之際,政院對此列爲機密會議,對是否要再修法加強防範,指示部會「封口」。

以營業秘密法而言,產業界建議,由於將營業秘密攜往域外要加重十年,建議這部分能否改爲告訴乃論,而不要採公訴罪,因爲企業要蒐證原本就十分困難,如果有共犯,願意把事證犯罪事實證據提出來,企業就不提告,但若屬公訴罪就沒辦法採「窩裡反」機制。

另對於營業秘密訴訟案件現行規定,在法院審判時要保密,未來可同意補強擴及檢察官在偵辦期間也要保密。

此外,營業秘密法的定義,與刑法第317條工商秘密罪,兩者能否畫上等號,引發院檢關切,因兩者刑度差異很大大,營業秘密法可處5~10年(意圖將營業秘密帶到大陸外國地區使用,最重可判10年),而工商秘密罪僅1年以下。

院檢單位對此認爲十分困擾,建議經部檢討將兩者作一明確區隔,例如涉及技術機密程度低者,採刑法工商秘密罪審理判刑;但像臺積進展至奈米制程技術,涉密程度較高,再適用營業秘密法審理。

不過,產業界並不贊成修法再區隔一輕一重,建議維持現有營業秘密法的法律規範,此爭議甚大,將與法務部溝通。

勞動部對競業禁止條款,也主張不必修法。產業界基於目前對手利用惡意挖角,要求以形式性質不相干的子公司,規避競業禁止的規定,勞動部應改爲實質認定,防堵利用形式規避,挖角高階技術及研發人員,趁機偷走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