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打詐四法…最重罰2,500萬 要求TikTok、X平臺須設法律代表人
未來大型數位網路平臺業者,如Google、Meta、TikTok等都須在臺灣設置法律代表人。 路透
行政院會今(9)日將通過新打詐四法,行政院政委羅秉成昨日表示,此次修法最大亮點之一將要求大型數位網路平臺在臺「類落地」,須設置法律代表人,如未設置最高可罰2,500萬,若涉及情節重大,最重可祭出「限制擷取」,形同封網。
羅秉成表示,今日將於行政院會討論新打詐四法,且是「四法齊送」,包含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及配套的《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立法與修法草案。將提供執法單位更多法律工具,同時讓上游業者也須負擔防詐責任義務。
對於此次修法亮點,羅秉成提到,電信詐騙已在前幾波打詐行動中逐漸下降,當前最大問題在於網路詐騙,因此修法針對網路詐騙加大力度,在「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上訂出規範。
羅秉成表示,未來大型數位網路平臺業者,如Google、Meta、TikTok等都須在臺灣設置法律代表人,如未設置將可處以25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且得按次處罰。
據瞭解,Google、Meta在臺灣已有法律代表人,但TikTok、X(Twitter)尚無,未來須受到法令要求。
羅秉成指出,設置法律代表人的用意,就是希望當這些平臺上發生詐騙行爲時,警政單位能立即找到對接窗口,並通知業者下架或採取其他防範措施,否則將會有連帶處罰責任。
對於數位平臺影響較大者在於,罰則方面也將明定,未下架、未依警察通知停止服務最高可處2,500萬罰鍰,若情節重大者,將透過審議委員會討論進行流量限制,若再無作爲將會祭出最後手段「限制擷取」。
至於納管範圍,羅秉成說,等到母法通過後,數位部將訂定相關子法,如廣告營業額達到一定量,或是用戶數量達到一定數額,就會納入監管範圍,不會不分大小全部納入管理。
羅秉成指出,打詐專法會給執法單位更多法律工具,並讓上游業者有防詐的責任跟義務,同時給予避風港免責條款,確保當業者接獲下架通知時,不必顧慮與客戶合約責任,責任由國家扛,只要配合政府就能免責。
羅秉成說明,去年針對詐騙曾有一波修法,包含刑法、投顧法、人口販運法等,但尚未有打詐專法,即使在全世界也少見,臺灣是首先推動專法的國家,在觀察世界各國立法趨勢後,打詐團隊在一、兩個月內讓打詐專法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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