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小鄭容和」王嫌隨機刺死無辜騎士 法院裁定收押

新店小鄭容和」王姓嫌犯刺死無辜騎士,晚間臺北地院裁準羈押(讀者提供/吳家詮傳真)

新北市新店區王姓男子涉嫌持尖刀刺死在路邊等人的林姓騎士,經新店分局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以王男涉犯殺人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王男,法院近1小時訊問後,在晚間8時20分裁準羈押。

北院認定,王男造成被害人事前全然未知、不及防禦、閃躲,短時間內就因而死亡,具體犯罪情節重大,而且隨車攜帶具有殺傷力利刃,顯然王男對法律服從性甚低。

王男自承是自由業,偶而做直播禮物,僅與妻子同住,可見他在家庭工作財產關係上都欠缺穩定性、固着性,逃亡的成本低且有逃亡能力。北院審酌後認爲,已經沒有與羈押相同有效以確保這件殺人案司法權行使手段,所以裁準羈押。

法院准予收押理由指出: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 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羈押原因

1.被告僅因細故與妻子發生爭執,爲發泄情緒,旋即持利刃刺往全然陌生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事前全然未知而不及防禦、閃躲,並於短時間內因而死亡,漠視他人法益,具體犯罪情節重大,且隨車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利刃,均足見被告對法律之服從性甚低。

2.被告於行兇後隨即開車逃離現場,未處理。

3.被告自陳爲自由業,偶爾做直播收禮物,僅與妻子同住等語,可見被告於家庭、工作與財產關係上均欠缺穩定性、固着性,其逃亡之成本低且有逃亡之能力。

4.被告所犯爲重罪,且具體犯罪情節嚴重,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

5.綜上諸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