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10天入獄 妻找一夜情還產子 綠帽男求償100萬法官不挺

高雄一名男子新婚10天就入獄,妻子網友一夜情還產子,氣得他提告求償100萬,但法官認爲金額過高,最後判賠5萬元。(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高雄市一名李姓男子新婚才10天就入獄服刑,謝姓妻子卻和網友發生一夜情還懷孕產子,李男氣得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謝女辯稱兩人關係早破滅,沒有一夜情也會離婚,只是不忍殺害腹中生命,才選擇生下。橋頭地院法官審理認爲,被告與網友發生一夜情後沒再往來,並非婚姻關係中與他人另行建立長期親密關係原告求償金額過高,判女方賠償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與謝女於2016年6月結婚,李男指控,妻子2017年10月9日產下小孩,小孩是她懷孕34周4天所生,反推受孕日應爲2017年的1月26日;但他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因案入監服刑,因此非他所生。兩人在孩子出生前即離婚。

李男認爲謝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姦,併產下小孩,嚴重侵害他的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造成他精神上重大痛苦,因此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謝女則辯稱,兩人只交往1個多月就結婚,婚後數天對方就入獄,感情基礎薄弱,她獨自承擔家務心力交瘁想離婚,於2016年11月間搬離住處

謝女說,與網友發生一夜情後就再也沒聯絡,並非在婚姻關係中另結新歡;她因不忍殺害腹中生命,決定生下。她強調,和李男婚姻早已破滅,就算沒發生一夜情也會離婚。

橋頭地院法官認同謝女說法,兩造相處時間不長,難謂夫妻感情基礎深厚,且謝女一夜情後未再與網友有往來,並非於婚姻關係中與他人另行建立長期親密關係。原告求償100萬元實屬過高,應以5萬元爲適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