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來了!蘇州官方推行房票!

剛剛!再添利好高新區正式發文!關於房票安置!正在公開徵求意見!

重點如下1、房票,採用實名制。不得買賣、抵押、質押、套現,非直系親屬、非配偶間原則上不得贈與使用。2、房票未全額使用的可兌現現金。可由持有人向所在鎮(街道)申請兌現未使用部分金額,原則上兌現金額不得超房票面額的20%。3、使用有效期原則上爲6個月。自房票發放之日起計算。4、可商貸可公積金貸款,房票可作爲付款憑證。5、可買新房、存量安置房及其他住宅房屋。建立高新區房票使用房源庫。房源庫包括符合條件的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含配套車位、車庫、儲藏室等)、存量安置房及其他住宅房屋。在售普通商品房由房地產企業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及承諾書後列入房源庫管理。各鎮(街道)在房源庫中自行選擇後,在徵收搬遷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項目對應的房源。具體細節坐等正文公佈~原文如下:

蘇州高新區房屋徵收搬遷補償

房票安置實施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爲進一步完善我區房屋徵收搬遷補償安置政策,拓寬安置渠道,保障被徵收搬遷人的權益,滿足人民羣衆對安置房源的多樣化需求,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推進蘇州市房屋徵收搬遷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府辦〔2022〕224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於蘇州市房屋徵收搬遷工作中推進房票安置的通知》(蘇住建徵〔2023〕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房票安置相關工作的通知》(蘇住建徵〔2024〕1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全區新啓動的房屋徵收搬遷項目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房票安置是房屋徵收搬遷補償安置的一種方式。房票是依據被徵收搬遷房屋的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後出具給被徵收搬遷人購買房屋的結算憑證。

第四條各鎮(街道)根據被徵收搬遷房屋(含裝修補償)的市場評估價確定房票面額。各鎮(街道)可根據持有人的房票使用情況給予購房獎勵。

第五條房票的核發採用實名制。區住建局負責房票印製,並指導發放工作。房票不得買賣、抵押、質押、套現,非直系親屬、非配偶間原則上不得贈與使用。

第六條各鎮(街道)是房票安置的實施主體,負責房票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並負責制定房票安置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區住建局負責培訓、指導房票管理平臺的使用,建立高新區房票使用房源庫。房源庫包括符合條件的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含配套車位、車庫、儲藏室等)、存量安置房及其他住宅房屋。在售普通商品房由房地產企業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及承諾書後列入房源庫管理。各鎮(街道)在房源庫中自行選擇後,在徵收搬遷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項目對應的房源。

第八條各鎮(街道)應分別與列入房源庫的房地產企業簽訂房票相關合作、結算協議。房地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協議履行職責,嚴禁與房票使用人利用房票套現,若有違規違約行爲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房票持有人在領取購房獎勵後,未辦理所購房屋不動產權證前即退房的,應當退回已領取的購房獎勵。

第九條房票使用有效期原則上爲6個月,自房票發放之日起計算。房票原則上應在有效期內使用,各鎮(街道)應督促其儘快使用房票。房票未全額使用的,可由持有人向所在鎮(街道)申請兌現未使用部分金額,原則上兌現金額不得超房票面額的20%。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購房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或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房票可作爲已付款的付款憑證。

第十條房票不計息。各鎮(街道)應在房票發放時一次性發放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應結合區域實際情況,保障被徵收搬遷人租房需求,具體標準應在項目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區住建局及各鎮(街道)負責房票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經發、財政、住建、審計、資規、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票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本指導意見自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