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怒切車道「比中指」男涉公然侮辱判罰金2千
陳姓男子日前在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鬆隆路口時,與營業用小客車孫姓司機發生行車糾紛,涉切入車道,搖下車窗伸出左臂「比中指」。臺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2千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47歲陳男去年7月24日下午4時許,開車行經信義區永吉路與鬆隆路口,與營業用小客車孫興司機發生行車糾紛,心生不滿公然侮辱,開車向左切入孫所在車道,在大馬路上搖下車窗伸出左臂並對着孫比出中指手勢,足以貶損孫的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檢方今年2月間依行車記錄器等證據認定陳男涉犯公然侮辱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北院日前陳男因行車糾紛一時氣憤失控,致罹刑典,犯後坦承不諱,認爲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當,爰並予宣告緩刑2年,以啓自新。
圖爲臺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