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思妤/面對監所死亡事件 從誠實面對數據着手
▲法務部應定期公開監所死亡事件之有效統計資料,除了讓外界知情,也得以協助改進。(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在臺灣有個被世人忽視的角落——監所,除了受刑人家屬外,也很少人會關注裡面死了多少人。因此,在臺灣關於受刑人死亡的原因是個連調查機制都欠缺的真空狀態。
日前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有立委提出建立監所死亡調查機制,但在建立機制前的第一步,是體制內外皆能正確理解死亡事件的現況與趨勢。不過,法務部矯正署目前並未定期公佈每年監所死亡人數與相關統計分析,只有在重大案件發生或監察院主動開啓調查之際,外界才能稍稍觸及真相的片段。
借鏡美國:DCRA機制檢視監所死亡事件
對於監禁機構發生死亡事件,美國國會在2000年便制定《監禁機構死亡案例報告法》(Death in Custody Reporting Act)。身爲主管機關的司法部,則於隔年啓動相關計劃(Death in Custody Reporting Program,以下簡稱DCRA機制)。
DCRA機制處理的是,在逮捕、拘留、移送監禁機構途中或已爲監禁狀態下發生的死亡案例,要求司法部全面檢視每件個案的成因,定期向國會報告,而司法部有權指揮聯邦與各州執法單位定期回報死亡事件。報告內容不僅會載明死者的姓名、死亡發生的時、地、死亡事件發生的經過、執法單位,及性別、年齡與種族。
美國國會在2014年修繕DCRA機制,增訂豁免條款,若各州執行DCRA業務導致違憲爭議,司法部應撤回該次執法要求。同時,各州若有不配合回報死亡事件的情形,司法部有權斟酌刪減該州10%的經費補助。修法後,也明確要求司法部最遲2年內向國會提出報告,報告必須彙整、分析各州回報的資訊,提出減少死亡事件發生的對策;如有需要,司法部有權檢視「該州死亡人數」與「監禁機構管理行爲」之間的關係。據2016年12月司法部的評估報告指出,約有155個聯邦執法單位與司法統計局合作。
監所死亡事件的統計分析,前提立基於完整且連續的欄位資料。據司法統計局的報告指出,2001~2014年總計50,785位受刑人分別死於聯邦監所(5,145名)與州監所(45,640名),州監所的平均年死亡率達14%(每10萬名受刑人中有256人死亡)。
以2014年爲例,報告指出因疾病死亡的受刑人佔所有死因的87%,其中30%爲癌症、25.6%爲心臟疾病、9%爲肝臟疾病、6.8%爲呼吸道疾病。癌症成因在2001~2014年期間有增長趨勢,AIDS相關死亡則從2001年的9.6%減緩至2014年的1.8%。另外,55歲以上高齡者佔全體的58.8%,其次是45~54歲有23.6%。55歲以上的受刑人相較於2005年估算的58,900人,2014年已暴增至125,000人。顯見受刑人高齡化的趨勢,各州監所恐已面臨長照資源及相關醫療的考驗。
DCRA機制的雙面刃與挑戰
DCRA機制主要涉及三種類型的死亡事件——逮捕相關、看守所與監獄,當事人處於不同的司法程序階段,稍有不察便可能造成對利害關係人的隱私侵害,因此涉及的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不可不慎。
對此,司法部的評估報告中僅表示,在對外發布相關報告時,會除去可辨識特定個人之資訊,恪守隱私相關聯邦法規。然而,面對不同狀態的當事人,司法部對其爲之的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實務上究竟如何謹慎執行,報告中並無提出具體作法。
DCRA機制確實提供了重要的資訊基礎,協助立法者與執法者較宏觀地理解,監所死亡事件的趨勢與死亡羣體中的異質性。然而,司法統計局的該次統計分析並未納入身心障礙受刑人,無法得知不同障別的受刑人在監所的情況;且美國司法部的評估報告中,僅是再次複製貼上司法統計部的統計數據,無法看出美國司法部如何運用該統計結果,回頭修正各州監所的處遇及政策,究竟DCRA機制能否有效運作,亦或淪爲紙上談兵仍有待觀察。
看見臺灣:殘缺不齊的在監死亡統計
監所作爲刑之執行的場域,除了傳統的刑罰嚇阻效果,也負有協助受刑人重新適應社會的重要功能。
定期公開各矯正機關受刑人在監死亡的狀況及成因,不僅止於保障受刑人的健康權、家屬的知情權,更有助於外界理解監所醫療面臨什麼困境,例如夜間或例假日無專業醫療人員協助判斷是否必須外出就醫、現行外出就醫判斷標準是否恰當、保外醫治申請的門檻與通過與否的依據等,避免基層管理人員獨自承擔判斷的風險,都是監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以2017年《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爲例,法務部及矯正署雖有提供2012年至2015年(1~10月)之在監死亡資料,排除了保外醫治的死亡案件統計(下表黃色標示),恐怕就有阻礙人民正確理解在監死亡率之趨勢。而送醫途中死亡人數約佔整體的20%~30%,若能進一步追蹤2015年(1~10月)以後至今的相同欄位資料,同時將保外醫治死亡個案也納入考量,纔可能在相對適當的資訊基礎上,檢視現行戒護外醫判斷標準是否有待修正之處。
前述被排除的保外醫治死亡統計,也僅能從監察院2013年2月公佈之調查報告得知片段,2006年至2011年各矯正機關罹病受刑人保外就醫死亡率高達49.5%~62.6%。
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探討監所死亡事件的第一步,也應該建立於事實基礎及建築於事實基礎所做的統計。臺灣在目前資料殘缺不齊的現況下,外界猶如瞎子摸象,難以得知連續且完整的監所死亡趨勢及分析,當人們無法透過堅實的資料進行分析和研究時,也難怪我們僅能一再地將監獄醫療制度的缺失轉嫁到基層。
作爲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對於統計資料的欠缺責無旁貸,當務之急應該先建立以死因(如:自然死亡、自傷死亡、意外死亡、他殺或其他等)爲本的統計資料,定期公開監所死亡事件之有效統計資料,才能讓外界瞭解監所死亡事件之趨勢與成因,開啓協同改進與追蹤的可能。
●顏思妤,臺灣人權促進會北部辦公室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