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疫苗採購審查》是保障人民 還是卡關?
筆者曾經擔任高市藥師懲戒委員委員,對實務上藥事法規稍有了解,首先我們來談談一個概念:「僞藥」或「禁藥」是什麼?談到僞藥,一般民衆想到的,當然是「假藥」,這點固然無誤,但究竟是否爲「假藥?」或者藥事法所規範的內容到底是什麼?筆者舉例說明如下:
一、地下電臺販賣(沒有藥證的、私人制、秘方、密醫)生龍活虎壯陽的「X藥」。
二、美國大藥廠(未在臺販售、於臺灣無藥證)在美國藥局合法販售的「Y藥」。(非處方藥OTC(Over the Counter)或處方藥RX(Refilled Times)及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等規定,請再行檢索)
「X藥」是僞藥,一般人可以理解,而「Y藥呢?」也就是《藥事法》所稱的「禁藥」,同樣在臺灣不能擅自販售或是大量進口,除非少量由旅客攜入自用。
▲非法販售在臺灣被列爲禁藥的藥品。(圖/示意圖/pixabay)
依法令規定,藥品應經合法稽查或檢驗,其原意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及避免藥事危害,更者係爲了保障藥商權益或維持藥品品質,無論各種考量,均可言有其必要性,然而於非常時期例如疫情期間,是否仍宜完全僵固,乃至欠缺彈性?
我們來談談《藥事法》的禁藥,此點最容易理解及判斷,例如「國外正式藥廠販售藥品」由於「在臺無藥證」(未經覈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屬於「禁藥!」
因此,國外合法藥品要進口,第一關是什麼?也就是「覈准及輸入」。
▲國外合法藥品要進口,第一關要先通過「覈准及輸入」。(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談論至此,應可體會「法令上」對於「僞藥、禁藥」的基本概念;如說得更遠,假設該藥品存有「有效成分之質、量、沈澱物、效能、保存期限、儲存方法或容器保存等問題,那又進入《藥事法》劣藥的判斷範圍,換句話說,「要卡關,還不容易?」
官方會有百千萬種刁難的理由或方法,足以在程序上爲難、再三檢驗或阻延,然後一律冠上「爲了保障人民權益生命健康」的大旗幟!於程序上,恰如「民但盡釋其所有,官可漫責其所無,民或將無所適從?」又如早期行政部門笑談,「蓋了幾百個章,公文還在天上飄?」歸根究底,其原因到底是爲什麼?
▲官方會有百千萬種刁難的理由或方法,足以在程序上爲難、再三檢驗或阻延。(圖/pakutaso)
能救人算什麼藥?
這沒有一個標準答案,大陸有部有趣的電影《我不是藥神》或可供參考,電影中講述「原廠有種昂貴藥品」,以及「爲何無法取得平價的救命藥物(印度仿製的平價藥品)?乃至被公權力不斷被取締?」是以該部電影中此類印度地區仿藥於法制上固然是惡,但某層面上如能救人呢?不經令人沈痛深省。
法學大家薩孟武教授於《西遊記與中國古代政治》曾寫道:「歐洲各國在十九世紀初期法治國時代,政治的目的不在於積極地增加人民的福利,而在於消極地排除人民福利的障礙。
吾國古代政治又退一步,不求官僚排除人民福利的障礙,只求官僚不來侵害人民的福利。如何防止他們不敢侵害人民的福利,則需要一種法律,有似觀世音菩薩交給唐僧,戴在孫行者頭上的緊箍帽了。」是以孫悟空道: 「妙呵,妙呵,是妖精菩薩,還是菩薩妖精?」聞言令人再三深省,執卷嘆息。時至二十一世紀,回首薩教授該段內容,卻一語道破天機。
《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家及社會的法制基石之一,更是法治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迴歸人民福祉及權益以觀,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安全更是根本關鍵,也是憲法最核心領域的保障概念。
▲《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家及社會的法制基石之一,更是法治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圖/視覺中國CFP)
觀察疫病或疫情傳染蔓延時,國家首要在於「防治」及「有效控制、並遏止疫情蔓延」,進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因此法令於非常時期,均設有緊急狀態的各種規範,主要目的在於傾全力防治危害擴大及積極救治,並就程序措施於權衡取捨後爲適度之調整,但並非放任而毫無監督機制或專擅濫權。此時就新冠肺炎防疫具體方法而言「相關疫苗接種,具有具體及實質上效能及防疫意義」。
文末,懇請省思筆者誠心建言,在疫情升溫時刻,政府機構對於防疫措施,在執行面固然有各種考量應予尊重,然而於非常時期之「疫苗接種(普及)」如果是對民衆保障最有利的方法之一,懇請着重「時效上救急之必要性及急迫需求」。
針對民間團體對《引進國外疫苗》所發起的許多提議或申請,在程序及權益保障兼顧的層面下,法令原本過於僵化或極度欠缺彈性調整的審查機制時,顯然應予調整,並應「避免人爲因素的延滯或刻意刁難」,倘若恣一己私慾以權謀私或因私利而害及公益,進而造成大量無辜民衆死傷,則深愧良知,罪咎甚深。
▲臺灣疫苗短缺。(圖/路透)
熱門點閱》
► ET民調》曲兆祥/中央處置疫情毫無章法 疫下政治人物聲量大翻轉
► 疫情下心聲》疫情讓時間變慢 生活原來這麼多彩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