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雞場老闆殺員工棄屍 國民法庭重判13年

臺南市林姓養雞場老闆殺害謝姓前員工,被臺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依殺人罪重判13年。(本報資料照片)

經營養雞場的臺南市林姓男子與謝姓前員工有薪資糾紛,謝男今年2月間兩度前往養雞場外燃放鞭炮示威,雙方還發生衝突。林男持木棍攻擊謝男,還將木棍插入對方口內旋轉,導致謝男傷重無法抵抗,最後被拖到橋上推落死亡。臺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6日審結,依殺人罪判林男1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是謝男的前僱主,2人之間有薪資糾紛。謝男於今年2月7日上午前往林男的養雞場外燃放鞭炮,隔天上午又到養雞場外燃放鞭炮。此次林男聽到鞭炮聲響,持木棍外出查看時,直接持木棍攻擊謝男的鼻子,還將木棍插入對方口內旋轉,導致謝男傷重無法抵抗。

之後,林男再騎謝男機車到附近的頂店橋,先將機車推到橋下,再返回將謝男拖拉到頂店橋後,將人推落5公尺高的橋下導致其死亡。案發後,謝男家屬向警方通報失蹤協尋,直到2月16日纔在橋下尋獲謝男屍體。林男於2月19日在2名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南檢偵結依殺人罪起訴。

國民法庭根據解剖鑑定報告,認定林男下手力道猛烈,還以相當大的力道朝謝男頭部攻擊,手段十分殘忍,事後又將謝男推落人煙稀少且深5公尺的頂店橋下,斷絕對方生還機會,足以認定行爲時有殺人犯意。林男投案前已被員警掌握確切證據,並對他產生懷疑,不構成自首要件。

國民法庭認爲,林男犯案手段殘忍,侵害生命法益的情節重大,造成家屬心中難以癒合的傷痛;且在審理程序前,也沒有對家屬表示歉意,雙方並未和解;但因沒有前科,在員警調查前承認部分犯罪事實,有助於釐清事實發現真相,節省司法資源,據此判1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