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公用企業反壟斷是關係民生福祉的“關鍵大事”

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衆號發佈了4件反壟斷典型案例,其中兩件都涉及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交易行爲和搭售行爲。

其中一件是,廣電某網絡股份公司鞍山分公司要求合作方某化紡維修站在站方既有機頂盒消耗完畢後,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機頂盒;另一件是,川某天然氣公司要求合作方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只能安裝其指定的掛壁鍋爐,後者已經安裝的掛壁鍋爐要進行拆除重新安裝,否則不予供氣。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對前述壟斷行爲都給與了認定。

發佈典型案例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強調,通過辦好關乎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體現反壟斷司法對於服務保障社會民生的重要作用,彰顯反壟斷法治精神對於規範民生領域的市場競爭行爲的積極意義。

其實,對廣大社會公衆來說,這些事情也是“關鍵大事”。因爲水電氣暖等時時刻刻關係到生活必需,與一些平臺的“二選一”等壟斷行爲相比較,公衆更加厭惡公用企業壟斷行爲。

公用企業容易滋生壟斷,大致有三個方面的原因。原因之一是,公用企業具有行政背景下的壟斷屬性。有的公用企業本身帶有事業性質,有的則是通過與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成爲本地區指定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企業。

從去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的2023年民生領域反壟斷執法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看,多起案件涉及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交易行爲。

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公用企業去行政化是必要手段。在法規建設方面,新近出臺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明確,地方政府在起草相關文件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爲,或者爲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很多公用企業壟斷行爲都有地方政府“撐腰”,因爲有的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利益鏈條中的重要環節。

同時,一方面要堅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執法”,另一方面,要對公用企業進行廣泛監督。即使是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法律規定也明確必須接受社會公衆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原因之二是,公用企業往往具有很長的產業鏈條,這也容易導致壟斷行爲的發生。

公用企業除了源頭上的自然壟斷屬性之外,還存在與主業相關的工程安裝、使用等環節滋生出的壟斷。並且越是到末端,公衆感受就越強烈。

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就必須強化源頭企業的責任。雖然說,下游企業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因爲公用企業的特殊性,源頭企業應該在合同訂立、執行、應對公衆反映等方面盡到應有的責任。尤其不能從下游企業抽取壟斷行爲獲得的不正當利益。

原因之三是,公用企業較強的獲利動機助長通過實施壟斷行爲獲取利益。

公用企業是企業,也是事關公衆生活的“事業”,可以獲取相應的利益,但不能唯利是圖。尤其是當前一些地方政府面臨財政壓力,在公用事業上面又需要大量投入,困難確實很大。但無論再困難,惠民生依然是地方上的重要工作。要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投入回報機制,包括引入社會資本的PPP模式等,而不能在自己掌控的公用企業上“殫精竭慮”。

在這個方面,看到問題就是明確瞭解決辦法。

總之,事關公衆切身利益的事都是大事,在公用企業領域反壟斷尤爲如此。去年,市場監管總局曾進行了民生領域反壟斷執法專項行動,相信這方面的執法力度會繼續加強;還會有更多法律法規對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爲進行約束。把公用企業反壟斷工作做好,還需要企業充分自律、地方政府明確定位、法規建設完善、執法嚴格等方面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