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平等參與電力市場,用好民營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12月5日,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在就近日印發的《關於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答問時表示,《指導意見》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要進一步優化完善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註冊、交易機制與計量結算等。

近年來,電力領域不斷涌現出各類與傳統發供用電形式不同的新型經營主體,這些新型經營主體靈活調節能力強,是新型電力系統的新生力量。

“平等的市場地位”既可以看作是對過去身份上的“解鎖”,是要消除體制方面的“歧視”;也可以看作是“加壓”,在市場機制的大環境下,去實現優勝劣汰。

《指導意見》將新型經營主體界定爲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前者主要包括分佈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佈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後者主要包括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和智能微電網。這兩者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都在積極介入。

近年來,我國深入推進能源市場化改革,積極構建公平開放、有效競爭的能源市場,持續爲各類經營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民營企業也積極加入越來越成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根據今年8月國新辦發佈的《中國的能源轉型白皮書》,電網統購統銷局面基本被打破,發電和售電環節全面引入市場競爭。同時,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的信息,在新設立的民營企業方面,今年前三季度,新設“四新經濟”民營企業271.8萬戶,佔同期新設民營企業總量的四成,其中“新型能源活動”企業同比增長最快。由此可以看出,民營企業對新型能源和加入能源大市場的熱情。

政策暖風頻吹,可民營企業真正進入能源領域還存在一些障礙,既包括平等地位方面,也包括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

舉個例子來說,今年11月,國家能源局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力市場交易行爲有關事項的通知》就指出,擁有售電公司的發電企業,不得利用“發售一體”優勢直接或變相以降低所屬售電公司購電成本的方式搶佔市場份額,不得對民營售電公司等各類售電主體和電力大用戶進行區別對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不得實行串通報價、哄擡價格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爲。

這是對國有大型企業的規範。這些問題隨着《指導意見》等多項政策出臺,也正逐漸得到糾正。

“平等的市場地位”也帶來一個新的課題。傳統的國有大型企業無論在資源掌控還是網絡建設再到金融支持等方面,都是新涉足這一領域的新型經營主體包括民營企業所無法比擬的。但新型經營主體有創新的優勢,《指導意見》中明確的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都是以“新”作爲基礎的。

《指導意見》出臺的重要背景就是隨着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電力領域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還會不斷涌現。新型經營主體也是指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徵、新運營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以積極創新應對資源稟賦等方面的固有不足,這是必然的方向,否則就會被市場所淘汰。

國網能源研究院今年5月發佈的《能源民營經濟藍皮書》指出,民營企業顯著加速了能源領域的科技創新步伐,特別是在新能源領域,民營企業已成爲科技創新的主力軍,不斷推動能源產業的技術進步和轉型升級。

總之,電力領域明確新型經營主體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是關鍵領域更加突出市場作用的重要體現,民營企業將從中獲得更多市場機會。但門開得更大了,也還需要民營企業擁有更多的“金剛鑽”以彌補過去的不足,揚長避短,而這個“金剛鑽”就是持續創新、創立自己的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