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宅基地退出一定要給農民留個後路
7月2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推動高質量發展”系列主題新聞發佈會,農業農村部黨組書記韓俊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在宅基地退出方面,一定要給農民留個後路,一定要爲農民的長遠利益着想。
這中間有一個很重要的背景。近來一些地方陸續出臺政策,鼓勵農民自願退出宅基地,並給予進城買房數萬元的補貼作爲補償手段,此舉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宅基地退出是農村土地流轉的一部分。自2014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來,土地流轉面積超過5.5億畝,爲農業生產規模化、效益化等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但由於宅基地退出具有高度敏感性,關係到很多人“根”的問題,相關方面還在積極探索之中,總的基調是穩慎。
土地流轉要在依法自願有償前提下嚴格落實“三不”原則,也就是不得違背農民的意願、不得損害農民的利益、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同時,要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這是“三權”。
“一定要爲農民的長遠利益着想”,是“三不”和“三權”的要旨所在。韓俊指出,出臺(宅基地退出)方面的有關政策一定要穩慎,不能颳風,花個幾萬塊錢就徹底買斷了,對農民的長遠利益未必就是划算的。
“颳風”兩個字指出了癥結所在,尤其是在當前房地產面臨很大去庫存壓力、地方上土地財政難以持續的情況下,就更容易助長“颳風”的風氣。此舉一方面是爲了獲得政績,另一方面是爲了獲得實際收益,兩者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互爲因果。
爲此,農業農村部強調,要嚴禁通過下指標、定任務或者是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政績考覈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的基本特徵是土地經營權一定時間段裡的出讓,並不影響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承包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但承包權長期不變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所有權。“長期不變”也是爲農民留了一條“後路”。
但一些地方出臺的鼓勵農民退出宅基地是實際上取消了這些農民對宅基地的“所有權”,也就是“買斷”。這從一定程度上說,也是沒有給宅基地的擁有者留有“後路”。
當然,在自願有償的原則下,宅基地也不是不可以退出。專家認爲,將來可結合試點情況,分階段、分區域、有條件地加快推進宅基地制度改革,逐步有條件地擴大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對象和範圍,最終實現從限制流轉到自由流轉的過渡。
自願不用多說,就是要出於農民的真實意願,而非任何形式的強迫或者誘導;有償則需要充分考慮農民的切身利益,體現公平、公正、公開。
退出的宅基地在佔補平衡的總體要求下會轉爲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地方可以獲得土地出讓金、增加相關稅收等。但土地現實收益和增值收益有多少補償到宅基地退出者手中,是需要認真考量的。正如韓俊所說,(宅基地)花個幾萬塊錢就徹底買斷了,對農民的長遠利益未必就是划算的。
這就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市場化機制,對土地的真正價值和預期收益進行評估,找到符合各方利益訴求的最大公約數。沒有一個合理公平的定價機制,就會助長一些地方政策出臺的隨意性,會損害宅基地所有者的權益。建立更加科學的宅基地評估體系,是體現公平原則的重要基礎。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明確,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探索建立自願有償退出的辦法。
今後,推進宅基地退出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穩妥審慎進行,防止“颳風”;另一方面,要充分考慮農民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留個“後路”包括很廣的含義,包括健全土地現實收益和增值收益分配機制等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