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超7.4億
每經記者:任飛 每經編輯:趙雲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全國首例以所謂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的非法經營犯罪案件。
經查明,被告人李某、蔣某在沒有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利用分別實際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業務員招攬客戶,從客戶處收取保證金,以1:1至1:15不等的槓桿比例爲客戶尋求場外配資,通過出借個人證券賬戶或利用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下投至客戶實際控制的私募基金產品等方式,將場外配資提供給客戶用於買賣證券,從中賺取息差直至案發。上述被告人均已被法院判刑。
本質上是收取保證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全國首例以所謂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非法經營證券融資業務案件。經過法院的審理查明,相關被告人蔘與的場外配資金額高達數億元。
經上海一中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蔣某在沒有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利用分別實際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業務員招攬客戶,從客戶處收取保證金,以1:1至1:15不等的槓桿比例爲客戶尋求場外配資,通過出借個人證券賬戶或利用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下投至客戶實際控制的私募基金產品等方式,將場外配資提供給客戶用於買賣證券,從中賺取息差直至案發。
在此期間,李某、蔣某以上述方式爲客戶提供場外配資共計7.4億餘元,賺取息差1100餘萬元;葛某作爲業務人員,參與場外配資4.7億餘元。
近年來,資本市場出現了以所謂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以規避監管的現象,本案系全國首例此類型非法經營犯罪案件。FOF基金是專門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的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
依法設立的FOF基金是一種承擔市場風險的金融工具,根據有關規定,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貸。
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蔣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發行私募基金產品下投至客戶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質上是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從資方處獲取配資後提供給客戶用於證券交易,從中獲取固定息差,並不承擔投資風險,屬於以“FOF基金”爲名而行場外配資之實的行爲。
在此模式下,被告人李某、蔣某等人採取了設定風控線、要求盤方補充保證金、贖回子基金等風控措施,符合證券融資業務的特徵。鑑於相關配資具有槓桿資金的特徵,客戶的融資交易脫離了證券融資交易的監管,對證券市場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經過法院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對被告人蔣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50萬元;對被告人葛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僅券商可做融資融券
此前,有關場外配資的行爲長期受到監管重視,而有關投資人通過加槓桿參與投資的行爲,市場當中並非沒有正規渠道。《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人士獲悉,融資融券目前只有券商可以做,其他公司從事證券投資的融資業務,都被視作場外配資。
今年,上海徐彙區法院也辦理了一起股票場外配資金融犯罪案,部分股民被涉案平臺高比例的槓桿所吸引,爲獲取更高利益,甘願承擔高風險,選擇這種非法的交易平臺,並支付高額佣金。
所謂加“槓桿”,即股票融資業務,可以幫助投資者放大資金量,合理範圍內是有助於投資者表達自己對某隻股票實際投資價值的預期,進而引導股價趨於體現其內在價值,但同時,投資風險也會隨着槓桿的倍數一同被放大。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只有取得融資融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才能開展相關業務,對申請融資融券的投資者也必須作嚴格的審覈,並嚴格控制其中的風險。
另外根據《證券法》規定,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註冊資本、企業資質等相應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也需要持有相關“融資業務”的牌照,才能按照相關規定給客戶提供融資服務,過程中需要受到多重監管。
前述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市場中的配資需求長期存在,但場外配資的行爲不管是什麼通道,都是灰色地帶。“通過將場外配資以私募形式與投資者或相關賬戶通過常規產品進行連接,既實質滿足了配資的需要,又不違反合規要求。”
該人士介紹稱,類似的做法實際上就是把不合規的配資以產品發行或賬戶借用的形式包裝成合規行爲,主動規避監管機構關於投資者風險管理的規定和限制。“具體的做法是,自己將資金做成私募基金,然後再用這個私募基金當作母基金去投資需要配資客戶的私募資金,實質上做了配資。”
除了在正規渠道進行配資外(如券商),其他方式的場外配資風險極大,一些高利貸或民間借貸的方式暗含風險。可見,這樣的做法就是把不合規的目的用合規的形式來解決,相關機構相當於沒有融資資格,用這樣的形式做了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