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管理促進高質效辦案

新形勢下,適應檢察管理新要求,需要進一步更新管理理念、聚焦管理重點、轉變管理方式,探索答好“三個管理”新課題——

以高水平管理促進高質效辦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強調,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關於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的部署要求,堅持嚴格依法、實事求是、遵循規律,切實把檢察管理從簡單的數據管理轉到更加註重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上來,把宏觀案件質效分析與微觀案件質量評查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推動“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新形勢下,適應檢察管理新要求,需要進一步更新管理理念、聚焦管理重點、轉變管理方式,探索答好“三個管理”新課題。

更新管理理念

以高水平管理促進高質效辦案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新時代新徵程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是最高檢黨組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對“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具體檢察實踐,檢察機關作爲政治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立足檢察事業的長遠發展,更新管理理念,不僅要向檢察辦案要質效,更要向檢察管理要質效。更新管理理念體現在“三個必須”上:

必須一體抓實推進檢察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檢察業務管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強化對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推動檢察權公正、規範、高效、廉潔運行的重要保障機制,通過檢察業務的宏觀管理,以理念引領、政策引導、質效研判等,牽引檢察業務整體向前;通過個案辦理的微觀管理,以辦案過程管理、辦案結果評判等,促進辦案質效提升。檢察機關以辦案爲中心,檢察業務管理首先是對案件的管理,案件管理是業務管理的重中之重,圍繞案件受理、辦理、結案全過程進行管理監督,將管案與管人有機結合,互促互進。案件質量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關乎司法公信力和公平正義的實現,質量管理貫穿檢察業務管理和案件管理的始終,提高辦案質效是檢察工作的永恆主題。“三個管理”融合互促,一體推進,統一於“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

必須推動構建全方位、立體化的“大管理”格局。最高檢《關於加快推進新時代檢察業務管理現代化的意見》強調構建一個全員參與、權責明晰、系統完備、規範高效的檢察業務管理新格局,新形勢下,要細化實化各管理主體的管理責任,切實把檢察業務管理貫穿案件辦理的全過程各環節,構建起協同高效、上下貫通、深度融合的“大管理”格局。一是細化檢察長、檢察委員會的宏觀管理,進一步明晰檢察長對檢察官辦理案件的審覈範圍、方式,釐清提請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的範圍,細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標準,完善決議事項的督辦和反饋機制,落實檢察長爲檢察業務管理第一責任人要求,以及檢察委員會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決策和業務監督管理職責。二是強化辦案部門的自我管理,部門負責人重點加強對檢察官辦理案件的法律適用、程序性事項、辦案時限、法律文書格式和內容等的審覈把關,檢察官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加強承辦案件的組織、協調,有序安排辦案進度。三是實化案件管理部門的專門管理,進一步規範各類案件受理、流轉、送案審覈標準,優化輪案規則,堅持隨機分案爲主、指定分案爲輔;常態化開展在辦案件程序性問題日常監控,深化辦案關鍵環節、關鍵節點如辦案期限、權利保障、強制措施等的重點監控,促進流程監控從形式化向實質化轉變。

必須堅持嚴格依法、實事求是、遵循規律。最高檢作出“一取消三不再”重大決策,不是不要數據,更不是不抓管理,而是下決心糾正檢察管理中的不當考覈等突出問題,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和對司法規律的遵循。實踐中,有的地方爲確保某些項指標“靠前”,將辦案權力清單中明確由檢察官決定的事項收由檢察長審批,反映出存在簡單數據管理理念偏差;有的地方更加重視指標數據管理卻忽視其他宏觀管理,把工作重心放在指標數據高低的比對上,忽略對個案的監督管理,反映出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兼顧失衡,這些做法都背離了檢察辦案與檢察管理的初衷。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以高水平管理促進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必須堅持嚴格依法,實事求是,尊重司法規律和管理規律,進一步迴歸高質效履職辦案本職本源,不簡單以數據論業績,真正讓檢察官不爲數據所困,不爲考覈所累。

聚焦管理重點

轉變管理方式,錨定高質效

高質效辦案的基礎是個案,“三個管理”的核心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案件質量評查是評估案件辦理是否“高質效”最直觀的方法,是加強檢察業務管理的重要手段,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質量評查機制,既是加強管理的重點內容,也是管理方式轉變的顯著表現。具體而言,案件質量評查,是對辦結案件的辦理質量進行檢查、評定的業務管理活動,通過質量評查發揮監督、糾錯、考覈、指導的功能,尤其是評價質量優劣樹立榜樣和負面典型,充分發揮質量評查的輻射、帶動效應,就可以層層遞進地實現在管理方式上從個案評查到體系性質量檢查,在管理效果上從個案評查到類案監督,再到業務治理,促進“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構建常態化案件質量檢查體系。一是全面開展案件質量自查。由辦案人員對所辦案件進行自查,辦案部門組織覈查,可組織檢察官交叉覈查,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以及關鍵環節,如刑事不捕不訴、提出緩刑量刑建議、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等,組織專人覈查。另外,還要注重用好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針對偵查環節刑事案件證據收集不及時、不全面等影響案件質量的突出問題,依託“一站式”偵查監督協作辦公室,推行捕前、訴前審查過濾,提升移送案件質量,做好“案前防範”。二是構建多元化質量評查機制,區別情形組織開展本院評查、異地評查、交叉評查,對捕後不訴、撤回起訴、法院判決無罪、免予刑事處罰、裁判改變指控、撤回抗訴等可能存在較大質量隱患的案件,以及院領導辦理的案件,可以逐級開展評查,上級院還可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專項檢查、重點抽查。三是真評查嚴評查,針對檢察改革的深入推進,檢察監督領域的不斷拓展,犯罪結構的深刻變化,積極適應由此帶來的檢察履職的發展變化,規範評查程序、突出評查重點,深入查找問題,推動由重程序性問題向重實體問題升級,切實解決案件質量檢查淺表化問題。

探索質量評查繁簡分流機制。目前,案件質量評查主要有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三種方式,評查的具體工作包括選案、審查、擬定、評定、反饋、通報等,工作量較大,對此,可進行多維度探索:一是清單化、表格化細分評查標準。質量評查標準是評查活動所遵循的規則與標尺,目前的評查工作規定及相關指引圍繞實體處理、辦案程序、辦理效果等方面明確了評查規範和要求,有一定的抽象性、概括性,可以結合評查實踐,以問題爲導向,清單化、表格化細化梳理評查標準,使評查人員易於把握,提高評查效率。二是按評查難易程度對案件分類分流。將訴判不一、法定不批准逮捕等案件歸爲“複雜評查案件”進行評查;訴判一致且無信訪申訴等案件歸爲“簡易評查案件”,簡化評查內容和程序,且對評查無異議的案件簡化評查結果審批流程。三是不斷提高評查智能化水平。升級完善質量評查軟件,對系統案卡反映的辦案信息自動查驗,對卷宗材料及法律文書自動對比分析,自動篩查出常見的程序性問題,對較爲複雜的辦案實體問題由評查人員進行人工評查。條件具備的檢察院,可以採用“智能+人工”的評查模式,逐步推行“每案必評”,對每一個案件實體、程序、效果方面進行普遍評查,爲每一個案件貼上“質量標籤”。

統籌好宏觀案件質效分析與微觀案件質量評查。最高檢提出的“一取消三不再”,並不是不要數據,而是不要虛假的數據。檢察業務數據是在檢察業務中進行各種統計、分析、研究等所依據的數值和案件信息,對匯聚海量個案辦理信息形成的業務數據進行的質效分析,是業務決策的重要參考,也是深入開展質量評查的重要參考。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是前提和基礎,數據真實準確是數據生命線,也是數據使用、開展監督、服務決策、指導業務的基礎。要從系統案卡的填錄、數據審覈,到報表生成全過程各環節規範操作運行,確保數據源頭準確和業務報表質量。做實宏觀案件質效分析是關鍵,要以問題爲導向,對業務數據實事求是地分析研判,把握檢察業務工作態勢,找準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區域或業務工作中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異常性問題,針對性提出解決措施,爲業務決策和指導提供精準的參考,也爲深入開展質量評查提供方向和重點,同時,也可將質量評查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的、典型性的問題納入宏觀質效分析。比如,針對隨着司法責任制的“放權”,自由裁量的“加權”、捕訴一體的“集權”,認罪認罰從寬的“主導權”,檢察權運行方式發生深刻變化,被濫用、異化的風險增加,可圍繞捕後不訴、捕後輕緩化情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情況,量刑建議的提出及採納情況等開展專項質效分析,對研判發現的問題提出針對性建議,並作爲質量評查的重點內容。

用實管理結果

管案與管人同向發力促高質效

“三個管理”的主線是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檢察官是案件辦理的主體,深化“三個管理”,就必須加強管理結果的運用,把管案與管人有機結合,做實對“案”的評價與對“人”的管理同向發力,引導每一位檢察官自覺在辦案中堅持“三個善於”,真正當好高質效辦案的“第一責任人”。

運用管理結果提升辦案質效。將開展流程監控、質量評查等案件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通報,督促檢察官對照問題,逐案逐項、見人見案地深刻剖析原因,切實整改,確保“評查—反饋—整改”全過程閉環管理,整改情況記入檢察官司法檔案。定期梳理總結問題,通過召開講評會等方式,向全體辦案人員講評辦案中頻發易錯問題及注意事項,提示檢察官舉一反三杜絕類似問題,並不斷建立健全長效質量管理機制。同時,對管理中發現的影響檢察權運行和司法責任落實的問題,積極提出對策建議,如對檢察官聯席會監督屬性較弱,易流於形式的問題,可探索細化檢察官聯席會的職能職責、參加人員、案件範圍、程序流程和責任劃分,對不採納聯席會多數人意見的,可建立報請部門負責人或分管檢察長審覈機制。

堅持管案與管人相結合,不斷健全完善激勵、懲戒與保障機制。將對案件的管理結果與對人的管理有效掛鉤,在激勵與懲戒中,在明責、履責、督責、考責、追責中,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一是完善激勵機制,既從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上着力,也從人的管理上下功夫,完善業務培訓、履職保障、考覈激勵、職級晉升等制度機制,發揮制度激勵引導作用,激發檢察官自我管理的內生動力。二是落實落細司法責任追究機制,認真落實《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進一步細化違反檢察辦案職責問題線索的發現、移送,追責程序啓動,內外部、上下級協作銜接等工作機制,形成追責合力,尤其要進一步完善案件管理與檢務督察職能雙向協作配合機制,對質量評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移送檢務督察部門調查、處置,實現從“案”到“人”的監督銜接。檢務督察部門在開展督察過程中,發現案件辦理確有問題的,及時移送開展質量評查,實現從“人”到“案”的監督銜接;進一步細化司法責任認定的規則、標準和與檢察官懲戒機制的銜接,推動形成懲戒完整鏈條。三是健全保障機制,健全完善容錯機制和司法責任豁免情形,在依法嚴肅追責的同時,保護檢察人員依法履職的積極性。

(作者爲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宋能君,此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實質化研究”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