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染結核病想治療竟得經僱主同意!民團疾呼衛福部修惡法
在臺灣的移工如果感染結核病,治療必須經僱主同意,否則恐怕得被遣送回國,臺灣移工聯盟今(5)日上午來到衛福部疾管署陳情,認爲現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管理辦法」剝奪移工人權及工作權,要求衛福部修改惡法。疾管署允諾會與有關單位協商。
一名移工入境臺灣工作6年,今年8月就醫發現感染結核病,經治療改善且醫師診斷已無傳染性可正常工作,卻仍遭僱主仲介隔離、停止工作,甚至強迫簽署自願返國同意書。
接獲此案求助的新竹教區移民移工服務中心主任劉曉櫻指出,結核病是可以治癒的,只要規則服藥兩週就不會傳染別人,可正常工作,持續服藥6~9個月,大部分患者可以痊癒。國內針對結核病患提供「都治計劃」,在衛生人員監督下確保患者服下藥物,讓其順利治癒且避免抗藥性產生。
然而衛福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須有「僱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才能申請都治服務,也意味如僱主不同意,移工除了無法接受治療,甚至會失去工作。因爲對僱主而言,當移工生病受傷,勞動力減損,站在成本考量,便會想辦法將移工遺返。
臺灣移工聯盟強調,這些移工入境前的健檢報告是合格的,在最年輕、健康的時候來到臺灣,依規定繳稅和繳納勞保、健保費,卻因感染結核病,被公司剝奪工作權、剝奪其經治療後就能痊癒的權力,甚至人身自由權;而衛福部也成爲幫兇,疾呼應該立即修改不當法規。
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受訪表示,移工一旦確診,一定會接受前兩週的治療,不會中斷,若屬於多重抗藥性肺結核,更是不會讓其中斷治療就走,會進行適當處置。
然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移工與僱主間的有效合法聘僱關係存續,是移工在臺居留從事工作的要件,由於結核病完治時間達6個月,因此治療過程需僱主配合及提供合適的環境與時間,以協助移工完成治療,避免移工因療程中斷使病況惡化爲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現行規範是基於防疫前提下,兼顧移工與僱主雙方權益。
莊人祥坦言,如果移工有意願做後續治療,但僱主不願意,現行法規確實會產生困難,針對目前遭遇的問題,會持續與勞動部、專家、相關團體一起討論,未來是否可能做一些修正。
根據疾管署統計,過去兩年確診罹患結核病的移工留臺治療者達到五成以上,每年約有350人左右,其中以社福移工僱主同意接受治療比例較高,約有6成可以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