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過去行為認定違法使用營業秘密之「意圖」: 以美經濟間諜法案例為例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爲守護科技產業,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意圖」在境外國家或地區等「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針對該類營業秘密爲非法取得、使用或泄漏等行爲。如何認定「使用」的「意圖」是司法實務上的挑戰。本文在介紹美國《經濟間諜法》(EEA)的案例,其透過被告過去的技術資訊使用模式來認定被告的不法意圖。

背景

美國EEA的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所制裁之行爲是,被告有意圖或知悉使其犯行能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與外國代理人,此類似國家安全法第3條的意圖於境外使用要件,而有比較的價值。在United States v. Chung案判決[1]中,被告在追訴期間(2003年2月6日至2008年2月6日)之行爲僅是持有係爭營業秘密,而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爲有足夠的證據佐證Chung於追訴期內持有該等營業秘密文件,並且具圖利中國之意圖。該見解所基於的證據依其發生期間而分爲「追訴期之前」與「追訴期內」。

發生在追訴期前之證據

Chung與Ku間的通信:在1979年時由Chung寄給中國哈爾濱工業大學的Ku教授之信件中,其內容顯示Chung寄給Ku教授工程教材、書籍與雜誌文章、及Chung表達希望能對中國的「四個現代化」政策有所貢獻。另有Ku教授的回信,以感謝Chung所提供的東西;但雙方溝通的證據僅此而已。

Chung與Chen間的通信: 在1985年間,Chung和任職於「中航技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並擔任計劃經理的Chen之間有數件書信往返;該等書信的內容多數是關於Chung在爲了技術交換而造訪中國之期間所應提供之資訊。具體而言,Chen希望知道飛行器與武裝直升機等之疲勞壽命(fatigue life)與結構設計等資訊,但Chung卻願意多提供太空梭的資訊。另Chung表示太空梭的資訊歸類在機密等級,而其僅持有部分的直升機結構設計資訊,因爲太空梭資訊是美國國防部所掌握。又FBI幹員作證說在Chung家中發現特別對Chen要求所準備的文件與簡報。另有書信顯示Chung表達拜訪中國飛航器生產商的興趣,且其更提示欲貢獻專業能力之渴望。

與拜訪南昌飛機制造公司有關的事件:在1985年間,Chung參訪「南昌飛機制造公司」(CNAMC),其屬當時中國航空工業部的生產單位;Chung並在當年7月14日參觀南昌工廠時取得任務清單,而其任務包括取得疲勞壽命的決定方法(針對飛機與直升機)、及美國軍事規格。對此,FBI幹員作證指出在Chung家中所發現的技術文件乃呼應該任務清單的需求。另有日期不明的信件其由Chung寄給CNAMC的主任工程師Feng,而Chung於該信件內表示針對那時在南昌時所未能答覆之問題,其已附上相關答案,並且其已推託第三人安排文件的寄送。又Chung於另一書信揭示其所寄送的27本手冊,且其附上清冊以羅列24本由Rockwell公司的B-1部門所發展的結構手冊。

Chung與Gu間的通信:Gu與Chung互動當時任中國國營的「中國航空工業公司」的資深官員。美國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調查Mak(美國海軍的供應商之前技術員工)的經濟間諜行爲,導致Chung與Gu間的關係曝光,進而成爲揭發Chung犯行的主因。於本案審判時,所考慮者爲發生在追訴期之前、Chung與Gu間的五封書信往來,其皆爲由Gu寄給Chung。

第一封信(日期爲1986年3月25日)之內容是Gu在其在美國拜訪Chung而回到中國後向Chung報平安,且Gu表達其希望Chung能常就「損壞容忍度」(damage tolerance)的領域提供專業意見。第二封信(日期爲1987年5月2日)其揭露之訊息包括:(a)Gu請Mak帶禮物去拜訪Chung,且要求Chung在150人座客機與太空梭的設計上給予技術協助,特別是有關品質控制部分;(b)Gu期望能在中國廣州市找個安全的地點當面討論,並且願意支付所有的旅行費用;(c)Gu具體建議Chung可以「旅遊香港」或拜訪中國親戚」爲由出國、或其可透過廣州市的藝文單位邀請Chung的太太訪問而藉此讓Chung以陪同方式造訪、或其願意瞭解Chung所認爲最合適的方式;(d)Gu表示Chung與其間關於旅途或其他事務的溝通應當面透過Mak,因爲這樣比較安全;(e)Gu提到這是Chung的榮譽、且是中國的幸運而Chung有貢獻己力於中國之意願。

第三封信(日期爲1988年4月12日)之內容是Gu告知Chung中國將設立「航空航天工業部」,並期望Chung能提供更多先進技術的資訊,其範圍不限雙方在美國所討論的資訊;另Gu再強調相關資訊可透過Mak傳遞,因爲這樣比較快速與安全。第四封信(日期爲1988年12月12日)的內容是Gu表達其還未收到於當年年初時所要求的資訊,且其有聯繫Mak而亦未收到迴應。對此封信,Chung有回信表示對於延遲迴應的抱歉,但該回信未指明Gu之前所要求的資訊是什麼。最後一封信(日期爲1992年7月5日)則是Gu告知其將於當年度退休。

Chung的日記:Chung於日記記載其與Gu的互動,包括:在1996年1月4日、1997年5月12日、與2001年12月18日等日曾寄信給Gu,但該些信件的內容不明。另Chung曾在1990年、1991年、與1992年間在美國接待Gu的造訪,但該些資訊僅涉及Gu的交通與娛樂行程,而僅有一則記錄指出Mak與其妻、和Chung與Gu等四人有聚會。又Chung於2001年4月間赴中國,並就太空梭爲主題發表演講;而於2002年9月間,Chung前往中國參加國慶日活動,但相關記載僅涉及旅遊行程。

Chung的資料下載行爲:證據顯示在2002年Chung從中國回美國後,其立刻從波音公司的限閱資料庫「太空梭圖示系統」(Shuttle Drawing System,SDS)下載超過500筆的太空梭規格書(稱「第一筆SDS文件」)。另在第一筆SDS文件上有發現Mak的聯繫電話,且超過三分之一的該些SDS文件遭Chung以修正液塗銷該些文件上的使用者、日期與時間的印記、或其他資訊等記錄,甚至其還掩飾其中一份文件上的財產權資訊警語,其指示未經同意不得揭露。又證據還顯示在2003年1月間,Chung建立名爲”Specification.doc”電腦檔案,其記載第一筆SDS文件的目錄。

發生在追訴期內之證據

Chung的日記:Chung所記載之事項包括:(a)有內容不明的信件於2003年2月10日寄出;(b)於2003年初有21次「規格資料」輸的入與彙整;(c)2003年3月底完成了規格資料的彙整與依號碼編排,及於個人電腦內創設”Spec_Mod.doc”檔案,且對該完成編排的資料有再彙整與修正;(d)於2003年9月至11月間有在波音公司下載其他SDS規格文件(稱「第二筆SDS文件」)之行爲;(e)2003年12月15日是第一筆與第二筆SDS文件於Chung的個人電腦上之最後修改時間。雖Chung於2003年12月27日有造訪中國,但相關證據無法指出該中國行的內容、與Chung有無於中國交付SDS文件給任何人。

Chung所持有的波音公司文件:本證據乃關鍵證據,爲FBI幹員於2006年9月11日發現Chung持有約30萬頁的波音公司文件,包括:其一有標示Mak的名字與電話號碼等資訊的數百份SDS文件;X-37型太空梭與國際太空站熱防護系統有關的文件;F-15戰鬥機與B-52轟炸機等有關之文件;CH-46型及CH-47型契努克直升機等有關之文件。針對該些文件,Chung曾對FBI幹員表示其因計劃寫書而將該些文件攜回住所,且其主張雖波音公司的一般政策是禁止將工作文件攜帶回家,但其主管准許其可保存該些文件。又該些文件中有六份文件據稱內容爲營業秘密,其中四件系關於太空梭的相位陣列天線(phased array antenna),而另兩件是關於Delta IV火箭。

Chung所棄置的波音公司文件:在2006年8月4日至9月1日間,FBI幹員發現Chung於其垃圾桶中共棄置超過1000頁的波音公司文件,且該些文件夾雜在數頁中文報紙之間。另Chung的日記有記載在2004年11月12日至2006年8月4日間Chung丟棄舊報紙共27次之多。對此行爲,Chung對FBI幹員的解釋,其以此方式棄置文件是因爲不希望讓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的文件在垃圾場內飛揚。

美國實務的借鏡

「意圖」存在被告心中,除非被告自白,否則僅能透過情況證據佐證。Chung案判決教示情況證據的應用在探究被告爲何非法取得或持有係爭營業秘密。第九巡院觀察到被告過去有受中國官員指示而蒐集與提供技術資訊之歷史,因而在追訴時效期間內的係爭營業秘密蒐集活動,可代表被告有圖利中國之意圖。藉此經驗,在審查國家安全法第3條的意圖要件時,應考量被告過去的技術資訊使用經驗,而推測被告於境外使用之「意圖」。

備註:

1. United States v. Chung, 659 F.3d 815 (9th Cir. 2011).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臺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臺灣大學化工系

延伸閱讀&電子報訂閱連結: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58期;歡迎訂閱《北美智權報》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