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評丨規範公權力使用,保護儲戶取款自由
個人去銀行取款還需要經過派出所批准?近日,這一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衝上了熱搜。
據媒體報道,6月11日,有網友發佈視頻稱,其母親攜帶了銀行卡、身份證等證件,前往某銀行取款轉賬,總金額不到10萬元,卻被銀行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辦理。派出所審覈後,纔在銀行窗口成功轉賬。
此事超出了很多人固有的思維範圍,迅速引發了熱議。對此“唯一”的“合理解釋”是公安機關出於防範金融詐騙的需要而提出要求,銀行方面需要配合反金融詐騙工作,否則要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儘管如此,此事還存在較多疑問。
其一,公安機關的“行爲”是否規範,也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否規範有據。
2022年12月1日實施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如果公安機關據此做出相關要求,也應該公之於衆。
可是,當媒體就此採訪該派出所時,派出所相關人員卻回答沒有此規定,正常取款即可。如有大額取款需求提前向銀行報備,派出所只會覈實來源不明的款項。
這一回答語焉不詳,不能不令人懷疑相關限制措施並沒有形成規範性文件,而是隨意而爲。
這就涉及到了公權力規範行使的問題。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行政機關依法規範行使權力是基本要求。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要經過嚴格程序,要有法有規、有據可依,否則就是涉嫌濫用公權力。
其二,公安機關是否存在“一刀切”行爲,銀行是否存在一股腦接受行爲,從而影響到個人權利。
據媒體報道,該銀行工作人員確認,轄區派出所要求,取款2萬元以上,需銀行工作人員向派出所報備,派出所對客戶賬戶覈實後,纔可取款。兩萬元就需要派出所審覈,會給人們帶來多少困擾和不便。從淺了說這種行爲叫隨意,從深了說這叫懶政。
另外,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爲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取款自由是儲戶的基本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銀行和派出所,都無權設置法定程序以外的障礙,影響儲戶的取款自由。在這一點上,銀行盡到了審慎義務嗎?
總之,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不能隨意爲儲戶取款加設法規之外的障礙;如果確實需要採取額外的審覈措施,應當確保合理合法、程序正當,任何口頭的、暗示的行爲都會助長隨意性,損害公權力以及個人正當權利。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