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設戶籍卻提不出這證明 北市男補逾百萬房地合一稅
臺北國稅局強調,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亦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6月20日以1,400萬元取得A屋,嗣於112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A屋,並於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甲君於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國稅局查覈後發現,甲君雖於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惟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資料系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且甲君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認定甲君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準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
臺北國稅局同時提醒,民衆經覈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五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