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司法界風暴!翁茂鍾「易服勞役造假」入監服刑1年多 假釋返家過年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判刑1年獲准易服勞役,卻串通現已退休的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造假紀錄,二審改認兩人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判1年10月、1年6月,檢方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前年底翁入監服刑,經法務部覈准假釋後,終在舊曆年前返回過年。
二審審理時,翁茂鍾雖請求緩刑宣告,法官審酌他利用自己的警界人脈,鑽營減免社會勞動服務期間非短、次數非少,對於司法刑罰執行的公正性傷害甚鉅,不宜宣告緩刑。而同案楊博賢獲緩刑。
檢方前年11月底上訴最高法院後駁回,全案定讞,翁入監執行1年多,經法務部覈准假釋,經臺南高分檢檢察官向臺南高分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合議庭法官審覈相關文件,認聲請正當,1月29日裁定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審判決指出,楊博賢是因臺南地檢署委請其監督、管理受刑人執行社會勞動,經他認證記載的社會勞動時數,仍須經檢察機關查覈,且終須由觀護人簽報檢察官覈准結案,因此,楊製作、行使的社會勞動工作日誌,並非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而是業務上登載文書。
楊雖經官田分駐所所長指派爲監督管理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僅爲輔助地位,依檢察機關指示,管理、紀錄檢察官覈准易服社會勞動者的社會勞動,並無同時觸犯公務員違法不執行刑罰罪。
一審誤對翁、楊2人論以法定刑較重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且對楊同時誤認構成公務員違法不執行刑罰罪行,對翁、楊量刑均有瑕疵,撤銷改判;認楊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6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40萬元,另翁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10月。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戴帽者),前年12月間到臺南地檢署報到後,入監服刑,上週假釋出獄。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