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交易房地 需符合條件才得適用20%稅率
臺北國稅局說明,爲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以上才得適用20%以下的稅率。
但是,臺北國稅局表示,爲避免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致適用45%或35%稅率的情形,財政部公告明定,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後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並在2021年7月1日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得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8年1月間在A地工作併購買房地,之後在2021年7月間經公司調派至B地,於是同年8月1 日出售該房地,甲君認爲其因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以適用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但是,經過調查發現甲君及其配偶都沒有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並將該房地出租予他人,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因此仍依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覈定補徵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