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女員工「偷吃2顆茶葉蛋」關3個月!民衆論戰罵翻 法院澄清:最輕刑度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超商女店員日前在上班時間偷吃2顆茶葉蛋,事後被店長抓包提告,法院審理後,依法判她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但判決一出,引發不少網友爭論熱議。對此,高雄地院則澄清,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

▲超商女店員偷吃茶葉蛋被判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記者彭懷玉攝)

判決指出,擔任超商店員的方姓女子,2018年7月連續2次偷取店內販售的茶葉蛋,並在值班時躲在櫃檯內偷吃,直到店長清點數量有異後,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方女偷吃,後續質問方女後竟得到「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也供稱有付錢給同事,不過同事作證指出方女並沒有付錢,店長於是提告。

檢察官認爲,若收到顧客反應,方女大可直接在櫃檯前試吃,不用躲起來偷吃,且事發至今仍對自己行爲矢口否認,也拒絕賠償店內損失,將她以業務侵佔罪起訴,依該罪刑度可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不過法官在審理後指出,方女連續偷吃2顆價值18元的茶葉蛋的確有犯法,不過考量到「情輕法重」,於是引用刑法第59條,又考量到方女無前科紀錄,加上家境貧寒及領有重大傷病卡,將罪刑減輕爲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出爐後,仍是引發不少網友不滿。對此,高雄地院特別發澄清稿表示,「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而且本案法官將兩次各有期徒刑3月的罪刑定應執行刑時,也已經考慮到本案有情輕法重的情形,雖然被告構成兩次各有期徒刑3月的罪刑,仍然只定有期徒刑3月,並未因爲犯罪次數較多而增加被告的處罰」。

雄院也表示,「認事用法上,已經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判處最輕刑度,並無違誤。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試吃茶葉蛋確認品質,顯然犯後並未表達悔意,難認其有改過自新的決心,尚不宜給予緩刑。」此外,雄院也提到,「對於本案是否欠缺『可罰的違法性』,應該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本院尊重承審法官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法律見解。如果當事人不服本判決,自可循上訴管道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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