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未遷出,是否繼續算租金?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胡某與蔣某簽訂一份房屋分租合同,胡某將坐落於歷城區某小區商鋪裡面兩間出租給蔣某,該房屋月租金3000元,合租期限爲1年。期間,蔣某可將出租房屋作減肥瘦身、美容、美體相關行業用途,蔣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全年房屋租金。

經營2個多月後,受環境制約,業務發展受限,蔣某因經營壓力較大,10月1日向胡某提出退租另尋他處,雙方定於月底搬出,並經胡某同意,將鑰匙放在附近另一商鋪蔣某姐姐的店裡,方便胡某日後讓蔣某的姐姐幫忙開門使用。蔣某自願多支付給胡某1個月租金,並同意保證金衝抵違約金不予退還,請求胡某退還剩餘租金23000元。此後,胡某未退還剩餘房費,蔣某訴至法院。

胡某辯稱,雙方沒有達成協議退租,蔣某手裡有兩把鑰匙,只是把其中一把放在其姐姐處,另外一把一直未歸還;蔣某雖然搬出,但一直在使用胡某的涉案商鋪信息在抖音和美團做線上經營,不停地產生營業收入,且蔣某個體戶的工商註冊經營場所一直沒有從涉案商鋪遷走,無法證明蔣某實際退租。

經查,胡某系自房東處承租整套涉案商鋪,用於自身經營,又將部分房間分租給蔣某。訴訟過程中,蔣某將另外一把鑰匙交還給胡某,並將其個體戶的工商註冊經營場所從涉案商鋪遷出,變更至其他地方。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爲,蔣某退租後未將個體戶的註冊經營場所遷出,是否應繼續支付租金,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胡某與蔣某簽訂的《分租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有效合同。蔣某按約向胡某支付了租金及保證金,後蔣某違約,提前退租,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同意蔣某已付的保證金3000元衝抵違約金,胡某可不予退還。蔣某於2023年10月30日搬離,並把加了其店鋪名字的牌匾摘掉,胡某對此知情。根據微信聊天記錄,胡某對蔣某提前搬離、解除合同未提出異議。蔣某在合同解除、搬離涉案商鋪後,應將營業執照註冊的經營場所一併遷出,該義務屬於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承租人的附隨義務,承租人違反該義務會影響涉案商鋪的再次對外出租和經營。因此,蔣某應賠償因未將營業執照註冊經營場所遷走而給胡某造成的損失。胡某在明知蔣某搬離、合同解除後,亦未督促蔣某儘快將註冊的經營場所遷走,且未提交證據證實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情況。因此,法院酌定蔣某按照20元/天的標準賠償胡某自搬離之日起至營業執照經營場所遷出之日止的損失4560元(20元/天×228天)。扣除蔣某實際使用涉案商鋪期間的租金,胡某應返還蔣某剩餘租金20440元(35000元-10000元-4560元=20440)。

法官說法

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涉及的雙方權利及義務較多,對於商鋪租賃而言,承租後多用於註冊公司、個體工商戶進行經營。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後,承租方將自己營業執照中的住所地及時遷出是合同的附隨義務。如未及時遷出,勢必會影響該商鋪的再次出租和經營,造成出租方租金收益損失。若因此造成糾紛,應結合實際情況及雙方有無過錯,由承租方適當給予出租方繼續使用該商鋪註冊經營期間,給出租方造成的租金損失。

對於出租人來說,可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出租人證照遷出或註銷的相關義務,同時約定一定履行期限及違約金,也可約定由承租人預先支付一定的履約保證金,如存在拒不遷出的違約情形,對於保證金不予退還,以此維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承租人來說,務必注意不再承租後,及時將自己的證照遷出,以免後續出現糾紛,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