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救援”讓任性驢友改改“驢脾氣”
實施有償救援,提醒和警示驢友必須嚴格遵守景區各項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做到多一些安全意識,少一點冒險行爲
據報道,對於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而受困遇險的旅遊者,黃山市擬在今後實施有償救援。日前,黃山市文化和旅遊局會同該市應急局、司法局,擬定了《黃山市山嶽型景區有償救援指導意見》,正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近年來,一些驢友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的“野遊”行爲屢見不鮮。“野遊”不僅給景區管理工作帶來很多困難,而且一旦驢友遇險,有關部門需要組織救援,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黃山市擬出臺相關指導意見,將有償救援擴至全境,對“野遊”的驢友遇險救援不再免費,等於給廣大驢友套上規範的“繮繩”。
此前,《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已於2018年起實施。2019年6月,黃山風景區對一名擅自進入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被困的遊客王某某進行了救援,事後依據有償救援實施辦法,王某某承擔了救援費用3206元。
根據黃山市發佈的有償救援指導意見,有償救援費用包含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後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費用。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對有償救援費用有異議的,可通過協商或司法等途徑解決。同時,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償救援費用,並不免除其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旅遊法明確規定,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可見,徵求意見稿不僅合情、合理,也有法可依。
當然,景區實行有償救援,還須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則。景區在接到遊客求助信息後,應當堅持先救援、後收費,在第一時間不惜一切代價實施救援並及時告知有關管理制度和有償救援規定。景區及相關部門不能爲了避免救援後扯皮、耍賴等現象,先和“野遊”組織者或當事人討價還價確定救援費用後,再展開施救工作;不能以人力、物力不足而消極施救,從而耽誤寶貴的黃金救援時間。
根據黃山市發佈的有償救援指導意見,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償救援費用通知書》3個月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支付有償救援費用的,屬地政府將其納入不文明行爲記錄,依法追償。這樣,既讓惡意耍賴者有所懲戒、得不償失,也有力保護景區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失。
筆者認爲,黃山市全境實施有償救援,提醒和警示驢友必須改掉“驢脾氣”,嚴格遵守景區各項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做到多一些安全意識,少一點冒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