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規則"頒佈了,但老師很可能不敢用!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育部令第49號,以下簡稱《規則》)。《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爲”,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
一段時間以來,由於教育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的界限不清晰,面對那些不聽話的“熊孩子”,教師陷入了不敢管、不想管、管不了的尷尬境地。由着“熊孩子”胡來,不僅無法讓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還可能破壞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其他學生的權益。
教育是一門藝術,教育懲戒是這門藝術中尤爲特殊的部分,正如專家所言:“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從這個層面來看,《規則》的頒佈正當其時。
實施教育懲戒,加強制度建設是治本,緊抓制度執行是關鍵。《規則》列出了“正面清單”,將教育懲戒分爲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確保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有法可依。同時,《規則》還列出了“負面清單”,明確和細化了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爲,爲教師實施教育懲戒劃定了紅線。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讓教育懲戒更好地發揮效用,不僅能夠使教師履行教育職責更有底氣,也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學生權益。
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執行離不開責任擔當。《規則》是營造良好教育生態的重要制度籠子,事關國之大計、黨之大計。保障教師教育懲戒權,離不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以及家長和社會的支持。很多時候,教師之所以不敢行使教育懲戒權,主要原因就在於“怕”:怕掌握不好度,怕家長誤會,怕學校處分。現實中,個別家長採用威脅、侮辱、造謠等方式非法維權,爲了息事寧人,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便處罰、處分教師。只有按章操作,堅守正確的教育立場,承擔起各自的責任,才能讓教育懲戒真正有益於教師和學生。
執行制度最終靠人,實施教育懲戒最終靠教師。教育懲戒根源於教師對學生的關懷與善意,“爲你好”不是教師單方面的主觀意願,而是要設身處地爲學生着想。對於教師來說,用好教育懲戒權,需要進一步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不斷提高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首先,要把懲戒和體罰、變相體罰區分開來,充分把握好懲戒教育的尺度,守住教育的道德與法治底線;其次,要傾聽不同學生的不同需要,充分尊重學生的獨特性,做出適當的懲戒選擇與方式;最後,要真誠的關懷受懲戒的學生,讓他們體悟到教師的嚴厲與溫柔都是關懷,從而正確看待懲戒。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教育懲戒作爲教師履行教育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不能棄而不用。保持抓鐵有痕的落實韌勁,喚醒“教不嚴師之惰”的責任意識,凝聚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就能充分釋放教育懲戒的正能量,共同營造良好的教育生態,呵護孩子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