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的困局如何破
河北省邯鄲市渚河路小學。郝羣英攝/光明圖片
近年來,不時冒出來的一些發生在學校裡的極端事件,讓教育懲戒越來越陷入“用”還是“不用”、“用了會怎麼樣”、“不用不惹事”,進而“不敢用”的困局。
教育部日前公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將於今年3月正式實施。家校間長期困擾、糾葛的很多具體問題有了剛性準繩,但在教育懲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之後,實施中還可能遇到哪些問題,家和校——實施者和接受者又該如何將懲戒的力量變成教育的有力組成部分,一系列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摸索。
本報記者 杜冰
專家
華南師範大學 薛剛凌
復旦大學 侯健
北京大學 湛中樂
中國人民大學 葉陽永、高杭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 周文娟
西南大學 張海鵬
華東師範大學 任海濤
教育懲戒爲了什麼?
把教育懲戒定性爲一種教育手段,其目的在於教育和轉化存在違規行爲的學生,培養學生更健康的人格。
主持人:前些年,一名小學生因遭到任課老師較爲嚴厲的批評後鬱悶跳樓。有的說是孩子太脆弱,有的說是老師過於嚴苛,也有的說是家長過分溺愛。歸根結底,還是如何教育孩子的問題。而這其中最直接的指向就是懲戒到底該不該有,懲戒的目的是什麼,教育懲戒的權利如何界定?
薛剛凌:教育懲戒作爲一類重要的教育措施和教育方式,自古就是教育職責的重要構成部分,尤其是基礎教育階段,學生不僅需要學習知識,掌握基本的學習方法,更要養成良好品行和培育完整人格,以確保其能夠具備全面進入社會的知識、能力和素質品格。教育懲戒正是學生良好品行養成和完整人格培育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侯健:這次《規則》把教育懲戒定性爲一種教育手段,其目的在於教育和轉化存在違規行爲的學生,培養學生更健康的人格。教育懲戒是通過適當的懲罰性措施,幫助學生戒除不良的行爲和習慣。
周文娟:要立足校規校紀的育人宗旨,不僅要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規則意識,更要發揮其對學生健康成長的引領性保障性作用。要堅持過罰適當原則,根據學生身心特點、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教育懲戒措施,保障教育懲戒與教育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完善教育懲戒後疏導機制,充分考慮學生的身體和心理承受能力。
高杭:將教育懲戒視作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堅持“確權”與“限權”並舉、“保障”與“規範”並重的立法原則,凸顯了教育懲戒作爲公權力的部門法屬性,同時將教育懲戒視爲在鼓勵、勸導、積極管教等教育方式之外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重要教育方式,彰顯了其作爲教育方式的行業法屬性。新時代的教育懲戒立法正在努力跳出主體性教育理念下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二元對立和部門法視野中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的固有思維,將教育懲戒視作教育這種發生在師生之間的,以傳授知識、塑造人格爲基本內容的主體間交互活動中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準確認知和把握師生間的交互關係,在保證這種主體間交互關係得以實際存續與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之上規制教育懲戒行業現象,實現對教育懲戒活動中教師職業權力的保障和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營造健康和諧的教育生態與育人環境。
學校和老師能不能真正做到敢管、善管?
《規則》爲教師合理、正當教育懲戒學生的行爲免責,增強教師敢於教育懲戒學生的底氣和勇氣,促進教師維護教育正義。
主持人:實際教學中,教師所面對的是“各具特色的學生”“複雜多變的現實”,有的學生非常調皮,有的學生性格懦弱、內向、敏感。而且在面對實際問題的時候,學生是否生病、家庭是否有重大變故發生、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學生精神和情感的因素,都可能成爲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影響因素。在這樣的情況下,老師該如何使用懲戒的手段,把它們用得恰到好處,是一門學問。
侯健:對未成年人而言,正面教育、表揚鼓勵的比較優勢會更大一些。立德樹人,培養學生的良好意識,不能僅僅依靠在學生違規時施以教育懲戒,更應依靠在平時對學生進行積極管教。
王康敏:教育懲戒是在普通管教手段失效的情況下,運用權威規訓的方式把學生培養成更好的人,即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並以此來塑造學生的理想人格與心靈秩序。
教育懲戒重在關注學生“靈魂”而非“身體”。有效的教育懲戒不僅要指出學生言行錯在何處,更要注重引導學生的科學思想、規則意識、信念倫理、道德責任,符合教育規律,把學生培養成立志爲堪當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周文娟:要按照教育規律以及不同學段、不同年齡學生身心發展特點,規範學生不良行爲與相應教育懲戒措施,準確區分不良行爲程度、性質和教育懲戒手段。要明確規定教師的禁止性行爲。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受到身體傷害的,應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湛中樂:從合法性角度來看,創設教育懲戒方式主要有兩條紅線:一是不得以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的方式實施教育懲戒;二是不得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凡是讓學生感受到肉體上疼痛的行爲都屬於體罰,如打手心、打耳光。而變相體罰則是指沒有直接的暴力行爲,但其效果與體罰相當。此外,教育懲戒與侮辱學生人格尊嚴之間的界限也要區分開來。人格最基本的要素是自尊心,禁止侮辱學生人格尊嚴就是要保護學生的自尊心。但人格尊嚴和自尊心並不能畫等號。因此,只要教育懲戒沒有危害學生作爲“人”的身份和地位,沒有把學生當成手段,就不構成侮辱學生人格尊嚴。同時,設定教育懲戒方式的另一條紅線是不得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對於接受義務教育的小學生和初中生,學校不得開除他們。
王康敏:體罰要麼是通過歧視孤立、人格侮辱、名譽貶損等精神暴力敗壞學生的靈魂,要麼是以物理暴力給學生的身體造成痛苦和傷害,背離了教育的根本任務,本質上是錯誤的。
任海濤:應該將“體罰”置於教育懲戒的範圍之外。如果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具體處罰方式和程度的懲罰措施(如罰站、罰抄作業、罰進行勞動)都是合法的教育懲戒措施,那麼它們就不應該被稱爲“體罰”。“體罰”應該是一個違法行爲的概念,比如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罰站時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罰抄作業額度、辱罵及人格尊嚴侮辱的、造成身體痛苦等懲罰行爲纔是“體罰”。因此,法律允許教育懲戒,而對於“體罰”一律禁止。只有這樣才能清晰區分二者的法律含義。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這個規定就表明,法定“教育懲戒”措施是不可能包括“體罰”“變相體罰”在內的。
孩子被老師罰了,家長該如何正確對待?
主持人:網絡上,常看到有由於教師實施教育懲戒,家長不理解教師行爲而觸發的家校衝突事件。微信羣裡,常有家長因孩子被實施教育懲戒而糾結於敢不敢與老師、學校進行溝通。兩個極端,都會致使家校衝突升級,矛盾難以調和,面對這樣的情況,從家長層面上究竟應該如何去理解和把握?
葉陽永:家長在學生行爲養成與矯正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如果沒有家長的配合,學校教育懲戒工作的成效也會大打折扣。學生的成長與發展發生在家庭、學校、社會與網絡等各個場域,當學生出現不良或違規行爲時,需要家長、教師、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等各方主體相互配合,通力協作,科學施策。
張海鵬:一方面,部分家長過分溺愛孩子,對學校和教師的教育懲戒一概否定,當出現糾紛或摩擦時,時常採取非理性方式進行過度維權,從而導致老師不敢管、不願管的教育懲戒缺位現象。另一方面,部分家長仍然延續陳舊教育觀念,缺乏對教育懲戒的參與和監督,甚至對教師的不當教育懲戒行爲視而不見,從而放任違規體罰等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教育懲戒濫用現象。此外,部分家長與老師在教育懲戒的情形與規則等方面存在認識錯位,導致學生在學校內外缺乏統一的行爲規範和標準,從而呈現出教育懲戒低效現象。
因家長參與不當引起的教育懲戒缺位、教育懲戒濫用及教育懲戒低效現象,不僅使我們無法在理念上就教育懲戒的功能與意義達成共識,而且直接影響教育懲戒的實踐效果,甚至還可能引發家校、師生關係的緊張與衝突。因此,教育懲戒的有效實施不僅需要學校和教師正確認識教育懲戒的權限與規則,合法合理地行使教育懲戒;還需要家長充分認識教育懲戒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尊重、支持和配合學校及教師的教育懲戒。
葉陽永:第一,家長應當積極參與校規校紀、班級公約的制定,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表達價值訴求,與學校、教師充分溝通,幫助學校制定合理完備有效的校規校紀或者班級公約。第二,家長應當積極主動地關注孩子的成長和良好品行的養成,以身示範,做孩子的榜樣。當孩子受到教育懲戒之後,做好與學生、學校之間的溝通以及相應的疏導工作,尤其當孩子因嚴重違規違紀行爲而受到停課或停學處分時,家長要充分重視,與孩子積極溝通,分析原因,必要時要向專業的心理諮詢機構或者社會工作機構諮詢,採取有效措施,讓孩子的行爲步入正軌,重新回到校園。第三,當家長認爲孩子在學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教育懲戒時,應當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尋求權利救濟,而不應採取“校鬧”等方法。如果認爲學校對學生作出的嚴厲教育懲戒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不當,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學校提起申訴,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覈,對複覈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