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狂喊撞他..法官判「非撞死」 賓士男輾斃毒蟲「不算殺人」
新北市一名30歲的劉姓男子去年7月開着老爸的賓士車,載着陳姓友人與陳男的程姓女友前往毒品交易,過程中和騎車的潘姓買家發生衝突,當街將人輾斃,還波及到了一旁無辜的張姓機車騎士,造成2死悲劇,3人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新北地院認爲,3名被告並沒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罪將陳、劉、程分別判9年、8年8月以及8年2月。
整起車禍發生在去年7月16日上午8點6分,劉姓男子的賓士車行經環漢、八德街口時撞上1部轎車和2部機車,其中潘男受高速撞擊後,倒臥在血泊中,腰部扭曲變形,到院前沒有生命跡象,送醫後仍不治,無辜的張姓騎士則是遭撞飛後骨折,送醫後也回天乏術。
▲開車撞人的劉姓男子。
警方調查,事發當時,雙方爲了「先看貨、先給錢」爆發口角,潘男先拿出玩具槍射擊後逃離,使得對方被逼到躲回車上,兩方人馬展開追逐,潘一路騎車到環漢路5段時,爲了想要脫逃便逆向行駛;此時,陳男與女友大喊「撞他」,劉男則快速衝撞,當場將潘輾斃,還撞飛一旁的張姓騎士。
陳男到案後,爲了想掩蓋販賣毒品的事實,先稱是因爲要出售程女手機,才與對方發生衝突;對此,女友踢暴,陳是因爲想用鹽巴混充安毒,纔會和買家發生衝突,最後三人被依殺人罪起訴。
法官考量,雙方原本並不認識,且先前也沒有糾紛在,長達10幾分鐘的追逐中,如果想要加速撞死潘男,期間只要輕輕踩油門便能撞上,不需要把時間拖長,且車內的陳與女友大喊「撞他」,和「撞死他」、「給他死」等剝奪生命用詞有些差異,另外,3名被告撞到人後也有留在現場,所以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