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SBI合作建廠破局 力積電:保證量產10年恐違證交法
針對與日本SBI Holdings合作破局,力積電錶示,保證新廠連續營運恐違反臺灣證交法,以向日本經產省以及SBI說明,圖爲力積電董事長黃崇仁。(圖/力積電提供)
日本SBI Holdings 27日在官網發佈聲明,表示與晶圓代工廠力積電合作破局,將繼續進行半導體業務,力積電稍早表示,SBI獲得政府補貼需保證連續量產10年,公司無法共同承擔保證責任。
力積電指出,與SBI合作案爲Fab IP模式,公司提供建廠顧問、人員培訓以及技術移轉,並向合作方日商收取服務費、權利金,並無入股主導新廠營運的規劃。
而SBI方面向日本經產省申請設廠補貼,並獲日本政府支持,然而經產省補貼政策規定,獲得補貼的廠商需保證新廠必需連續量產10年以上,金融業背景的SBI方面並無半導體產業經驗,因此經產省要求力積電必需共同承擔保證責任。
力積電解釋,公司爲臺灣股票上市公司,爲沒有主導性持股的日本新廠保證營運,將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因此董事會已於月前董事會確認停止日本新廠合作計劃,並派員前往經產省當面向主管官員說明,亦已發函告知SBI此訊息。
最後強調,合作案純屬收費服務、技轉的Fab IP模式,力積電終止與日本合作方籌設新廠,與力積電本身盈虧無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