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SBI控股合作被要求擔保量產 黃崇仁:做不到也不能做

針對日本政府要求力積電需負量產責任,但補助對象是日本公司;黃崇仁說,做不到也不能做。(圖/柳名耕攝)

力積電22日舉行法說會,董事長黃崇仁罕見親自主持,針對與日本SBI控股合作破局,黃崇仁表示,力積電一直以誠意、專業態度進行評估協商,但是日本經濟產業省補貼的條件,就是力積電必須共同承擔保證營運責任,此要求以違反臺灣證交法,並強調「做不到也不能做」。

財務長邵章榮指出,與SBI簽訂MOU時,是力積電負責技術支持,SBI負責財務計劃,但是一直到合作破局,都沒有看到完整的財務計劃,像是籌資、行銷內容都沒有。

「我們對到日本建廠是有期望的」黃崇仁說,主要是因爲日本跟臺灣比較近,無法合作的原因除了沒辦法承擔保證量產10年外,在日本設廠的成本因爲通膨、缺工、缺料的問題,是臺灣的4倍,臺灣建造12吋晶圓廠大約將近400億元,但是在日本建相同的廠卻要1200億至1400億元,但是該廠的規模只有2萬片,沒有商業的規模。

至於外界提到力積電是放棄日本選擇印度,黃崇仁說兩者沒有因果關係,因爲與印度的合作就是相當純粹的Fab IP模式,且印度政府提供塔塔電子75億至85億美元的補助,同時量產規模達5萬片,未來在面對大陸成熟製程晶圓傾銷,仍然可保有市場競爭力。

邵章榮說明,與日本在去年7月簽署無法律效力的備忘錄(MOU),主要是希望探索半導體在日本的機會,但是SBI急於申請日本政府的補助,因此力積電成爲日本政府要求保證量產10年的擔保人,這個要求讓力積電認爲不合理。

且力積電先後找了數家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行政程序法專家、日本法律事務所,研究3個月後,確認力積電如果成爲日本政府補助的申請人,就會和日本政府行程權利、義務的關係,需要負擔保責任,使結果違反證交法,也會讓JSMC的盈虧併入力積電的財報,因此無法進行此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