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九州證券經紀人因違反佣金返還規定被出具警示函

3月28日,根據天津證監局發佈的公告,王鬆因在原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任經紀人期間,存在向客戶返還佣金收入的行爲,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該行爲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規定。

天津證監局決定對王鬆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將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王鬆如果對該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複議與訴訟期間,該監督管理措施將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