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5萬+年800萬事務費 馬泄密案就算判刑仍享卸任禮遇
▲馬英九遭起訴後,出席第一屆臺大哈佛論壇演講。(圖/記者季相儒攝,下同。)
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泄密案,臺北地檢署14日偵結,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及《刑法》泄密罪等,將他起訴。而根據《卸任禮遇條例》第2條規定,馬英九目前享有每月禮遇金25萬元、1年800萬辦公室事務費等卸任禮遇,另按第4條規定,即便馬英九因泄密案遭判刑,禮遇也不受影響。
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4條規定,僅有5項情形會影響正副總統卸任禮遇,包括,再任有給公職、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移居國外定居或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而馬英九違反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及《刑法》泄密罪,通通不包含在規範內。
▼馬英九卸任禮遇不受影響。
至於馬英九的卸任禮遇爲何?依照《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2條規定,卸任總統享有禮遇包括,按月致送新臺幣25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費用,每年新臺幣800萬元,但第2年遞減爲新臺幣700萬元,第3年遞減爲新臺幣600萬元,第4年遞減爲新臺幣500萬元,第5年以後不再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