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漁工殺死印尼同事 「這原因」減刑判6年半

陳姓越南漁工在印度洋作業時,持刀殺死另一印尼籍同事,他因有精神障礙,法官依法減刑後,依殺人罪判刑6年半。(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高雄籍遠洋漁船豐國616號,去(2023)年4月28日印度洋距南非開普敦東南方674海浬公海發生喋血案,越南籍陳姓漁工因幻聽覺精神障礙,懷疑船長聯手船員要殺他,先下手爲強持刀殺死印尼籍同事,法官審理後認定陳姓漁工確有精神障礙而動手殺人,依殺人罪減刑判處6年6月徒刑。

發生海上喋血案的豐國616號遠洋漁船上有25名漁工,包括18名越南人,7名印尼人,船長也是越南籍,船上無臺灣人。去年4月28日在印度洋的公海上進行撈捕作業時,越南籍陳姓漁工疑因精神障礙的聽幻覺發作,懷疑船長與其他同事要聯手殺他,心想要先下手爲強。

竟趁33歲印尼籍J姓船員在冷凍區整理漁貨時,持漁刀殺害J船員,使用的2把兇刀,1把丟入海中,另一把則在殺人後交出,船長趁陳嫌行兇後、進入船艙儲藏室躲藏之際,將艙門反鎖拘禁陳嫌,駛向模里西斯尋求援助,並向船東報告,請船東報警。

我國刑事局接報後,指派該局駐南非高姓聯絡官趕赴模里西斯,由於他具鑑識專業,先行登船初步採證,鞏固相關事證。該船於2023年5月16日啓程返臺,歷經近1個月航程,於6月14日返抵高雄,停靠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的旗津公務碼頭,由專案小組上船將陳嫌拘提到案。

本案屬重大刑案,適用國民參審法,但因被告和被害人不同國籍,法官經被害人家屬同意,檢辯審3方都認爲此案不適用國民法官審理,因此改採一般刑事審理程序。

判決指出,行兇的陳姓漁工坦承犯行,辯稱他上船工作後,一直聽到船長要對他走,還要聯手其他船員要殺他,他纔會先下手爲強,拿刀殺死J姓印尼籍同事。陳男經法院聘專業醫師對陳男精神狀況進行鑑定,確認他犯案時確實有精神障礙,依殺人罪論處,依法減刑後,判刑6年6月,入獄前應至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並於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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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